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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内第一单项目收益票据、债券的前后发行,地方政府开始将项目收益债权产品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新形式。本文分析了项目收益债券“电债”的债券发行背景,以及债券标的项目的建设背景,发现地方融资平台负担重,财税收入下滑和银行贷款减少造成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的资金支持减弱。笔者因此认为,上述三个原因也是国内发行第一单市政收入债券的原因。
本文在剖析了“电债”的发行要素和条款后,认为市政收益债券的发行在发行方式、期限设计、税收规则以及增信措施上仍有尚待完善和改进的余地。发行方式方面,由于发行方的机构询价以无风险利率之上2.5%的利差为准,票面利率不能够高于此基本利差。因此“电债”的发行方式兼具竞争承销和协议承销的特点。考虑到竞价承销的成本、债券利率曲线的完善,本文认为未来相关债券发行将主要采取协议承销为改进。
在期限设计上,由于“电债”的募投项目具有两个显然不同的阶段,即建造期和运营期。两个阶段本息偿还的风险具有明显的区别,建造期面临的不确定因素多,项目一旦失败,投资者几乎将损失所有投资。因此本文认为发行方完全可以考虑通过发行3年和8年的本息兑付到期日以及票面利率不同的系列债来区分不同的风险。通过这种形式可以降低发行成本,并且优化投资者结构。
在税收规则上,“电债”的投资者并未享受与以地方政府为主体发行的债券一样的利息收入免税政策。从税收平等和促进市政债券市场发展的角度来看,本文认为所得税法应该在以项目公司和特殊目的实体为发行主体的市政债券的利息收入上有所改进。在增信措施上,由于担保主体的实际控制人仍然是政府部门,因此“电债”的差额补偿担保方仍然非严格意义上的“第三方”,削弱了该次发行的政策意义。本文认为,应该在后续的项目收益债券的发行中实施以保险机构为担保主体的债券保险制度为改进。
最后,本文根据以上对“电债”的剖析和改进,提出了三条发展市政收益债券市场的建议。落实利息收入免税优惠政策和建立债券保险制度是促进市政债券发行和交易市场发展的两个关键因素。笔者对税收政策的债券范围和优惠对象进行了讨论和界定,并建议各省之间建立互惠政策。对于债券保险制度,笔者认为通过担保和信用违约互换(CDs)在目前条件下具有可行性。最后,针对已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的不足,笔者建议通过积极发展PPP模式即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收益债券来进行产品改进。
本文在剖析了“电债”的发行要素和条款后,认为市政收益债券的发行在发行方式、期限设计、税收规则以及增信措施上仍有尚待完善和改进的余地。发行方式方面,由于发行方的机构询价以无风险利率之上2.5%的利差为准,票面利率不能够高于此基本利差。因此“电债”的发行方式兼具竞争承销和协议承销的特点。考虑到竞价承销的成本、债券利率曲线的完善,本文认为未来相关债券发行将主要采取协议承销为改进。
在期限设计上,由于“电债”的募投项目具有两个显然不同的阶段,即建造期和运营期。两个阶段本息偿还的风险具有明显的区别,建造期面临的不确定因素多,项目一旦失败,投资者几乎将损失所有投资。因此本文认为发行方完全可以考虑通过发行3年和8年的本息兑付到期日以及票面利率不同的系列债来区分不同的风险。通过这种形式可以降低发行成本,并且优化投资者结构。
在税收规则上,“电债”的投资者并未享受与以地方政府为主体发行的债券一样的利息收入免税政策。从税收平等和促进市政债券市场发展的角度来看,本文认为所得税法应该在以项目公司和特殊目的实体为发行主体的市政债券的利息收入上有所改进。在增信措施上,由于担保主体的实际控制人仍然是政府部门,因此“电债”的差额补偿担保方仍然非严格意义上的“第三方”,削弱了该次发行的政策意义。本文认为,应该在后续的项目收益债券的发行中实施以保险机构为担保主体的债券保险制度为改进。
最后,本文根据以上对“电债”的剖析和改进,提出了三条发展市政收益债券市场的建议。落实利息收入免税优惠政策和建立债券保险制度是促进市政债券发行和交易市场发展的两个关键因素。笔者对税收政策的债券范围和优惠对象进行了讨论和界定,并建议各省之间建立互惠政策。对于债券保险制度,笔者认为通过担保和信用违约互换(CDs)在目前条件下具有可行性。最后,针对已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的不足,笔者建议通过积极发展PPP模式即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收益债券来进行产品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