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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与知情权都是自然人所应具有的权利。但由于二者之间具有天生的对抗性:隐私权具有保守,封闭,自控的特点;而知情权有公开,开放,外向的特点。在实践中这两种权利常常发生冲突,本文试图在界定隐私权、知情权的基础上理清二者冲突的原因,找到解决二者冲突的办法。本文的研究目标是找到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解决办法,这也是本文的应用价值所在。为了达到这个研究目标,就要解决三个关键问题:一、隐私权包含的内容。关于这一问题理论界有着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隐私权的内容包括个人信息、个人私生活安宁、个人私事决定三个方面。其中,在对个人信息的讨论中,笔者认为隐私具有主观决定性,因此隐私权的成立以本人对其个人信息所持的不被他人知晓的意愿为隐私的构成要件。二、知情权的内容。关于知情权,目前理论界对其理解大体一致,本文从实践出发将知情权的内容理解为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知情权三个方面。笔者认为个人对自身信息的了解属于个人隐私权中的知悉权能,而不属于知情权的范畴。本文把主体之间因存在特殊法律关系或即将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定义为利害关系人。此外,笔者还论述了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物权登记资料的查阅、复制过程中权利人隐私权和利害关系人知情权的保护和冲突问题,这是在其他学术论述中没有提及的,属于本文首创。三、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原因与现实表现。对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原因与现实表现进行分析,直接影响到冲突协调原则的具体设计,因此文章中将其作为一个主要的问题加以论述。对该问题的论述主要立足于实践,总结实践中的几种具体表现,深层次的分析这两种权利的冲突原因。文章中对以上这几个问题论述得比较详细,为文章最后结论的提出奠定了基础。在探讨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过程中,因为隐私权只属于私法领域内的概念,所以对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的解决中应当将知情权首先定位于私权的范畴中。如果对知情权泛泛而谈,那将很难把握知情权的内涵,也很难提炼出私法领域内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协调解决原则,因此本文对知情权的探讨只限于私法领域内。本文除引言外,包括三部分内容:一、研究与探讨隐私权的概念、主体、客体、内容,知情权的概念、主体、客体、内容;二、指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原因及其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三、提出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解决原则。第一部分隐私权和知情权通过简要说明和分析各国学者对隐私权的不同定义,笔者把隐私权定义为:自然人所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的保有和利用以及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私人领域的不受干涉的人格权。笔者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只能为生存的自然人,其他任何组织、法人团体都不能成为隐私权的主体。隐私权的客体即为隐私,通过分析各类关于隐私权客体的学说,笔者赞认同“信息+安宁+决定说”,即认为隐私权的内容包括个人信息、个人私生活安宁、个人私事决定三个方面内容。笔者从分析知情权的起源将知情权定义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知悉、获取其应当知道的信息自由的权利。笔者认为知情权的主体包括公民,也可以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知情权的客体为各类信息,具体包括政治信息、社会信息和利害关系人的信息。此外,笔者认为知情权在性质上具有公私二重性。因为知情权的外延兼跨公、私两大法域,其客体几乎涉及到社会的所有领域。如果只将知情权定位于公法领域或私法领域都将导致定义的不周延。知情权既有公法上的性质,也有私法上的性质。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知情权进行不同的划分,笔者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对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三方面内容。第二部分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的原因及在其表现形式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原因目前学界很少有提及,有提及的一般都认为二者冲突原因主要在于二者天生的对抗性,从各自的特点来看二者产生冲突的原因:隐私权具有保守、封闭、自控的特点;而知情权有公开、开放、外向的特点。笔者认为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主要基于以下四个原因:一、两种权利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隐私权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的权利,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而知情权的意义在于维持对自己之外世界的知晓,时刻与外界保持密切的联系与交流。正因为隐私权与知情权这两种权利具有完全相反的价值取向,因此二者之间发生冲突也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事情。二、从权利主体的角度看,二者具有不同权利属性。隐私权具有自控性或保守性的特点,而知情权具有外向性或开放性的特点。三、两者间冲突还源于“权利的相互性”。隐私权和知情权都为重要权利,而且在实现的顺序上也没有先后之分,二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因而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冲突。四、两权利的权利主体的不同也是导致二者发生冲突的原因之一。隐私权的享有主体是单一的,即自然人。而知情权的享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社会中的其他组织。实践中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冲突,知情权对隐私权构成侵犯经常是发生在法人、其他组织基于强大实力而对自然人的隐私权进行侵害。在分析了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原因后,笔者认为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在实践中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知情权之间;第二,利害关系人间的隐私权和知情权之间;而利害关系人之间的隐私和知情权冲突又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父母的知情权与未成年子女的隐私权保护,夫妻双方之间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雇主的知情权和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新颁布的物权法中物权相关资料的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的规定也涉及到利害关系双方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问题。第三部分解决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的具体原则笔者认为在处理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原则。笔者提出了解决冲突问题时运用的两个具体原则,即:名人无隐私原则和利益衡量原则。一、名人无隐私原则。在解决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知情权方面应利用此原则来解决二者冲突,当然名人无隐私原则并不意味着名人完全没有任何隐私可言,此原则只是说作为公众人物,由于自身与社会公共利益有着密切联系的那部分隐私要受到限制。二、利益衡量原则。利益衡量论是一种与概念法学相对立的学说。该理论认为:法律应予保护的利益,有些是尖锐对立不可调和的,虽然在这种情形下存在着许多选择的可能性,但利益衡量的结果只能是舍弃其中某一个具有较少合理性的利益。在数种并非不可调和的利益情况下,采用利益平衡的方法,寻找一个互不侵犯的界限,使不同权利都得到法律保护。笔者在分析利益衡量原则解决利害关系人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时,提出允许知情权人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介入了他人的隐私领域,如果这种介入是为了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需要,这时候,知情权应当优先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反之,则应当侧重于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本文的创新点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对隐私权的客体——隐私的认定标准进行界定。笔者认为隐私具有主观决定性,即隐私权的成立以本人对其个人信息所持的不被他人知晓的意愿为隐私的构成要件。二、界定主体间因特殊原因而产生利害关系或准利害关系的权利人间的隐私知情冲突为利害关系间的人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三、对于新出台的《物权法》中物权资料的查询、复制规定,在权利人隐私权的保护和利害关系人知情权冲突的解决办法中,提出应以权利人的允许为前提来解决二者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