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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诸多涉及环境公共利益案件的不断涌现,环境公益诉讼逐渐引起了大家的关注。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发展已经对环境法和诉讼法律制度的变革与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在现阶段,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仍处于立法上的真空地带,司法实践过程也显得过于谨慎和保守,依照目前的法律制度,此类案件的受理与判决尚存很多争议。“有损害即有救济”,环境公益诉讼的进程已是势在必行,它不仅有利于环境问题的缓解和解决,更是符合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一种新型法律形式。环境保护的特性决定了它特别依赖于政府的行政行为。而在中国现行的环境行政和司法体制下,环境行政行为的错位与缺失、环境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甚至是权力寻租等现象,都导致了行政权力及司法体制不能有效地担负起维护环境公益的重任。尽管中国的立法者和学者对中国是否应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问题仍存有争议,但近年来我国已先后出现了一系列环境公益的诉讼案件,这都说明了环境公益领域中的诉讼制度的建立及司法进程正在日益加快。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已经向立法者提出了一个紧迫的现实问题,即应当如何为当前日益严重的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提供适当的救济手段。因此,中国急需建立一个集中处理环境公益纠纷的法律制度。建立一个完善合理的环境公益诉讼度,以维护和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和公共利益。论文首先对环境公益诉讼作了综述,介绍了它的概念、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接着以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研究为背景,对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同时以印度为?例,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重点研究,并提出了有益的经验;然后立足于我国目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分析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及司法改革方面的发展,同时指出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发展中存在的困境和不足;最后,基于外国的司法经验及我国的发展现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进程提出了制度构建设想,具体从立法体例、启动机制以及司法化运行机制这三个方面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从整体上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分析,也为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司法实践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