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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既是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又在国家战略安全、国民经济命脉中占据重要地位。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矿产资源“无偿取得”制度,矿产资源依照行政权力方式配置,自然没有矿产资源产权交易市场存在的前提。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颁布,结束了矿产资源无偿开采的历史,开始征收资源补偿费,但仍然禁止矿产资源交易。1996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确立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使有偿取得的制度更加完善,我国的矿产资源产权交易市场逐步开始建立。建立矿产资源产权交易市场是我国改变行政配置的作用领域,还原市场作用空间的重要举措。目前,该市场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市场机制虽已逐步在发挥作用,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仍需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在探究解决方式的讨论中,充分发挥法律的约束力成为建立市场的关注焦点,也构成本文论述的内容。本文采用了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社会法学分析、经济法学分析等方法,由矿产资源的概念、属性,产权交易市场的定义入手,概括归纳出了矿产资源产权交易市场的概念和特征,为后续论述奠定了理论基础。本文共分四个部分。分别概述如下:在第一部分矿产资源产权交易市场的现状分析中,笔者首先集中介绍了我国矿产资源产权交易市场的现状,指出该市场由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组成。其次,本文指出了矿产资源产权交易市场现存的问题,表现为:权属错位;权利运作违背市场规律;权力行使违背职责要求和税费设置不合理。第二部分是对第一部分中提到问题的原因分析。笔者认为,导致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有:理论原因包括资源无价论和“产权绝对论”,实践原因包括市场机制不健全即中介机构缺位,交易方式种类不全和交易规则不科学与政府职能厘定不清即所有者权能的“错位”,管理者职能的“越位”和监督者职能的“缺位”。除此之外,法律体系不健全也是原因之一。第三部分是关于美国和澳大利亚矿产资源产权交易市场的考察。本文在介绍两国矿产资源产权交易市场的基础上,归纳概括了其中值得我国借鉴的方面,希望有助于指导实践。第四部分是本文论述的重点。在这部分本文以法律为视角,从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三个部门法出发,论述了解决矿产资源产权交易市场存在问题的对策。首先,民法作用于矿产资源产权交易市场体现在三个方面:矿产资源产权的合理安排,委托代理关系的运用与相邻关系理论的运用。其次,经济法作用于矿产资源产权交易市场表现在三个方面:经济法主体理论的运用,市场规制法的运用与宏观调控法的运用。最后,行政法作用于矿产资源产权交易市场表现在三个方面:行政法基础理论的运用,科学设置矿产资源产权交易市场中的行政许可事项和严格矿业安全生产监督,确保矿产品的充足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