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遗失物拾得制度是与人类生活紧密相关的民法制度。在我国民法中,遗失物拾得制度经历了一个从简单到相对完备的过程。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并加以修正。如对于遗失物的定义、拾得行为的界定、拾得后的法律效果等等。对于遗失物的定义,有很多学者均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如王泽鉴认为:“遗失物者,指无人占有,但为有主之动产。”但这些观点均不能完全揭示出遗失物的真正含义,本文通过分析各学者的观点,并充分分析遗失物与其他类似动产的关系,从而得出遗失物的定义。关于遗失物拾得的界定,也有很多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如郑玉波认为:“所谓拾得,指发现与占有两者结合而言。故虽发现而未占有,尚不能谓之拾得。”本文也从拾得行为本身出发,结合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的立法及案例,对遗失物拾得行为进行了科学的界定。在界定拾得行为后,本文对我国遗失物拾得的民事立法现状及法规进行了分析。并简要分析了各国立法中的不同制度,并就我国立法中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如主管机关不明,招领公告方式不明,未对拾得人给与适当的报酬制度,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够明确等等。在分析我国立法上的不足,并分析各国立法的基础上,就我国目前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完善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如,遗失物可有条件地归属于拾得人;应建立拾得人的报酬制度,并明确遗失物保管相关部门及其职责,明确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情况等等。本文以协调市场经济建设及精神文明建设为总的指导,在借鉴其它国家的立法例的基础上,就如何完善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问题,按以下思路进行写作。第一章,遗失物及遗失物的拾得。在这一章中,主要分析了遗失物的构成要件、遗失物与其他物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得出遗失物的定义。此外,还就遗失物拾得行为进行了界定。遗失物拾得,指发现且实际占有该遗失物,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相结合的行为。第二章,遗失物拾得的法律制度。在这一章中,对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进行了充分的分析,结合国外不同的立法,分析了我国立法中的不足之处,并作出评价。第三章,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完善。在这一章中,主要涉及到了几个问题,如遗失物拾得的主管机关,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归属问题。拾得人的报酬制度,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制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