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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成为保障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行政管理制度,是行政机关在管理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中的一种事先控制手段,通常称它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是不可缺少的,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原有的行政许可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障碍。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2003年8月27日闭会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了第7号主席令,颁布了这部法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其制定与实施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同时,近年来,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投资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一方面,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以来,投资率明显攀升,投资成了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另一方面,每一次经济“过热”都伴随着投资的过高增长,因此,投资问题是否处理妥当将对经济社会的长期稳定协调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然而,处于投资领域重要地位的投资管理体制,却一直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审批模式,制度改革严重滞后,很难适应市场化经济发展的需要,改革投资管理体制势在必行。为解决现行投资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国务院于2004年7月16日下发《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行政许可法》与《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作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与投资体制管理的重要文件,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投资项目的审批本身属于一种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很明显,《国务院关于投资改革的决定》是一个依照《行政许可法》设定的决定,用以规范我国投资体制中的相关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正为研究和探讨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提供了帮助,为从行政许可角度研讨投资管理提供了依据,对加快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必将产生重大作用。
本文重点分析阐述了我国原有行政许可制度与投资体制管理的特点与存在的问题,在分析掌握《行政许可法》精神与规定的基础上,运用文献研究法、描述性研究法、以及定性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就《行政许可法》在政府投资审批领域中的施行展开深入研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