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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和任务就是和谐社会的构建,为了能够早日实现这一目标,我国逐渐形成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目前,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强化,纠纷、矛盾日益激化,案件的数量呈幂函数式激增,再加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司法机关的审判压力不言而喻。正是基于这样的现状,我国出现了“诉讼爆炸”的局面。为了缓解法院的审判压力,确保纠纷的高效解决,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此发挥非诉讼解决机制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2010年,在河南郑州举办了“推进诉讼与仲裁工作相衔接高端论坛”,拉开了完善诉讼与仲裁相衔接的序幕。在我国民商事纠纷解决的实践中,占重要地位的纠纷解决途径是仲裁和诉讼,二者是相互联系的,并不是处于完全对立的局面。与诉讼的国家性和司法性相比较,仲裁更加倾向于民间性和自治性,因而它们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仲裁的性质决定了仲裁是一种民间的自治行为,为了保证仲裁可以有效解决纠纷,司法机关的支持与监督是必不可少的。本文主要通过研究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找出现行法律中有关仲裁和民事诉讼衔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构建我国仲裁与民事诉讼衔接机制的建议。本文首先分析了仲裁与民事诉讼相关的概念及原理。其次,结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剖析现行法律下我国仲裁与民事诉讼衔接中的现状,分析二者在衔接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通过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有关仲裁与诉讼相衔接的仲裁立法,结合完善二者关系的基本原则和价值标准,明确提出对存在问题的完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