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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国家或以法治为追求的国家中,立法关系可以视为确立中央和地方关系的逻辑起点。这是因为一方面,法治原则要求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作要依法律而行,立法则是生成法律规则的最基本甚至唯一的方式。这确立了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起点地位。由此,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力关系既是确立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基本要求,且由于立法是中央和地方在行使其他权力的规则的最主要来源,又使得立法关系与其他关系相比处于先决地位。另一方面,现代民主更多地是以代议制的模式来实践,而在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代议机关往往同时也是立法机关。有些法学家、政治家认为主权的其他权力来自于立法权。因此,在现代民主国家或以民主为追求的国家里,立法权居于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首要位置。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配置和运作不能改变立法权的这种特殊地位,故可以将立法关系视为确立现代民主国家中央和地方关系的逻辑起点。三十几年以来,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的改革在不断推行与深入。随着立法法等专门法律的实施,我国的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已经初步实现了制度化和规范化。但是仍然面临着一些障碍和困境,例如中央立法权的弱化、行政化、司法化,地方立法权的超前主义、保护主义、形式主义等诸多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引领第三轮司法改革,其中完善立法体制是重要内容,这是党中央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出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新的历史起点上提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要求,对形成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义重大。立法法修正案的通过更是为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的完善提供了途径。本文从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概念及特征出发,阐述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的内涵,即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立法权限和立法事项如何划分。当前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关系的理论形态主要有中央集权主义、地方分权主义、均权主义三种。每一种理论形态背后都有其理论渊源。当今世界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种,而且单一制国家和联邦制国家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模式也不尽相同。单一制国家倾向于集权主义,联邦制国家倾向于分权主义。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的模式自建国以来几经变化,形成了现在“梯度分权”的格局,即在注重各地差异性的基础上,有步骤、非均衡、因地制宜地下放立法权。这种格局是由多部重要法律共同确定的。在依法治国和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完善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从而可以妥善的解决地方于中央立法矛盾问题,这将十分有利于中央与地方关系整体的发展,并且在发展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其次,立法工作加强和改进立可以形成良好的制度,这样既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稳定、持续的发展环境,也可以为民主政治奠定基础。因此,处理和完善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关系,寻求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良好发展,从而构建一种中央权威、统一以及地方高效、民主的权力体系是我国当前所急切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