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性抚养男方权益救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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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个体自由观念与婚姻家庭观念的多元化发展,在婚姻关系以及非婚同居关系中,极易出现女方因婚外性行为而怀孕并生育他人子女,导致亲子关系与血缘关系发生错位,男方出于对与女方之间稳定性关系的信赖,错误地相信女方所生子女系自己亲生,从而对其发生事实抚养的现象。这种欺诈性抚养行为导致男方因履行实际抚养义务支出了大量抚养费等金钱,造成了其财产损失,同时由于抚养他人骨血给男方心灵上带来了巨大伤害,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对于欺诈性抚养男方的权益如何救济的问题,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无相关规定,因此争议较大。本文研究欺诈性抚养中男方的权益如何救济,通过梳理相关司法裁判,研究现有理论,以期在现行法框架下找到能妥善解决此类纠纷的法律适用规范,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定纷止争,保护男方的合法权益。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欺诈性抚养的基本认识与此类纠纷的实务分析。首先对欺诈性抚养进行了事实特征的认定,在此基础上,归纳出欺诈性抚养的定义:婚姻关系或非婚同居关系中,女方与生父(第三人)明知被抚养人非男方亲生,采取欺骗手段,隐瞒事实,致男方基于错误认识发生的事实抚养行为。其次,对欺诈性抚养纠纷的相关司法裁判进行梳理分析,以请求权基础的确定为出发点,梳理法院的裁判立场,并从中发现司法裁判的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归纳出当前欺诈性抚养救济男方权益需要解决的焦点问题。第二部分是欺诈性抚养请求权基础的确定。首先阐明了对男方损害赔偿请求应予支持的法理基础,论证了婚姻存续期间以及非婚同居期间的欺诈性抚养都有救济男方权益的正当性与必要性。其次是对部分请求权基础争议的评析,排除了相关不当学说,最后肯定了侵权行为说。在侵权的证成中,本文认定侵权主体既有女方,也包括生父;侵权行为应为生父母的欺诈行为,包括明示和默示,女方与生父发生性关系并生育子女的行为仅是先行行为,引发告知男方实情的作为义务;女方与生父仅在故意状态下构成侵权;生父母的欺诈行为与男方的损害之间构成因果关系。第三部分分析了欺诈性抚养中侵权请求权的具体适用问题。首先是不同情形下侵权责任的具体适用:第一,男方在离婚后提出请求的,如果男方因欺诈性抚养在离婚时分得大部分财产,为了防止双重救济,其在离婚后不得再以此为由向女方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第二,男方在离婚时提出请求的,现行法中男方的损害本应仍通过侵权救济,但现在民法典通过,草案中离婚损害赔偿适用情形的兜底条款得以实现,男方在离婚时可以就婚内的损害向女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不再适用侵权。第三,男方在婚内仅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时,夫妻共同财产制对侵权的适用有一定阻碍。此时,若女方有婚前个人财产,则可以先执行其个人财产,其没有婚前个人财产或女方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实践中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将男方应当获得的赔偿部分划归为其个人财产,在将来的离婚财产分割中不计入分割对象。其次是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是分析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相关参考因素,并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设定十万元的上限。最后,当生父母仅为过失或不知情时,不构成欺诈性抚养,男方无法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但对于男方的财产损害仍有救济必要,此时可以诉诸不当得利制度,男方有权向生父母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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