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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共同犯罪的未完成状态是涵盖刑法共同犯罪理论及犯罪形态理论两大部分的一个交点性理论问题。虽然在实践中共同犯罪的案件屡见不鲜,但当我们想要分析和判断各共同犯罪人的犯罪形态时,却遇到了困难。因为我国的刑法分则基本是以单独既遂犯为标准对犯罪的构成做出规定的,而刑法总则也只对单独犯罪的犯罪未完成状态做了规定, 所以如果说共同犯罪是对犯罪构成的一次修正,那么共同犯罪的未完成状态就是对犯罪构成的二次修正。共同犯罪的学说已是刑法理论中最为复杂的学说之一,而犯罪未完成状态又具有其自身的复杂性,所以共同犯罪的未完成状态因兼具主体的复数性和犯罪发展过程的多样性以及各犯罪人的独立性和从属性等特征而显得更为错综复杂。但是我国却没有针对这一问题的专门立法,所以在理论界必然会对共同犯罪未完成状态中的各种问题聚讼不休。笔者将结合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及犯罪未完成状态的规定,同时参考各国的相关立法及理论界的各种观点,对在实践中如何正确判定共同犯罪的未完成状态问题做出探讨。本文首先概述了共同犯罪及犯罪未完成状态的概念和特征,并以此为基础综述了共同犯罪未完成状态的概念,然后通过分析其复杂性,凸现了这一问题的研究价值。之后,笔者通过列举共同犯罪的三大认定原则,即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辅助行为依附实行行为的原则及区别对待原则,为下文具体分析各类共同犯罪未完成状态的认定标准做出铺垫。接下来,笔者针对共同犯罪的预备状态、未遂状态和中止状态这三大共同犯罪的未完成状态,进行了逐一分析。在每一类共同犯罪的未完成状态中,笔者都首先简述了其概念和特征,然后<WP=3>按照共同犯罪的分工,分别分析了实行犯、组织犯、帮助犯和教唆犯在该类犯罪未完成状态中的构成要件,最后在每个犯罪未完成状态中又重点分析了一个理论界所主要争议的问题。在共同犯罪预备状态中,笔者讨论了共谋而未实行与共同犯罪预备状态的关系,认为共谋而未实行者属于共同犯罪人,且一般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正犯,但不能简单地以行为人所实行的共谋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行为而一概认定其处于犯罪预备状态,而应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共同犯罪未遂状态中,笔者讨论了共同正犯的未遂犯与既遂犯可否并存的问题,认为在共同正犯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的未遂和既遂状态不能同案并存,即使共同正犯中的行为犯未实现其自身的犯罪目的,但其对他人的既遂即总体犯罪结果的发生具有共同的原因力作用,所以仍应认定其为犯罪既遂。在共同犯罪中止状态中,笔者讨论了现行中止制度中的不合理性,以及在我国刑法中设立共犯脱离条款的必要性和其意义。综上,本文从实践和理论两个方面对共同犯罪的未完成状态作了思考和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