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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和解是在当代“福利国家”“服务国家”“给付国家”的新型治理理念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制度创新,它是指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在不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之内,与行政相对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就原生效行政决定所确定的内容相互协商、让步,从而达成和解协议以实现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突破了“公权力不可处分”这种传统行政法理论在认识上的局限性,允许行政机关在法定赋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通过平等、自愿地进行协商、让步,从而合理有效地解决争端。如今我国行政执行领域深陷“执行难”,官民之间对抗性情绪严重的泥沼,这种柔性执法方式的出现,对保证行政目的的顺利实现和缓解矛盾冲突具有重要意义。不仅使实践中早已村在的执行和解现象获得了法律层面的确认,保证了其适用的正当性;而且使普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获得一定程度的缓解,促进了社会和谐有序地发展。然而,我国《行政强制法》对于和解在行政强制执行中的适用仅仅作出了一条原则性规定,无法解决实际适用中的混乱状态,如适用范围模糊、和解主体不明确、具体操作程序较为随意以及相关监督救济机制的缺位等一系列问题都亟待解决。鉴于此,本文以比较分析、实证分析为主要研究方法,旨在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进行较为全面的研究分析,对具体实施机制的构建完善提出个人建议。文章整体由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分为四个方面:第一部分是对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的相关理论进行基本认知。该部分旨在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的概念、特征、功能的界定以及对其存在所依据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进而使行政强制执行和解与其他相关制度相区别。第二部分是就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该部分旨在通过从立法层面和实际执法层面的分别论述中,发现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存在的不足和缺陷。第三部分足对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通过分析传统单一行政执行方式的不足,并结合现代法治理念的转变和政策需求,提出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的必要性。然后再从社会基础和相关制度的支撑两个方面,对将和解制度引入我国行政强制执行领域进行可行性分析。最后,通过对域外相关制度的介绍以及对我国的启示,再次强调完善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为后文的制度构建提供借鉴。第四部分是对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具体构建提供完善意见。该部分是本人论述的重点。首先通过对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立法价值导向的确定,为完善具体实施机制指明方向。然后对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在适用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要件进行分析。接着对和解制度在“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两种模式中的适用,分别进行程序设计,最后提出保障相关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监督机制和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