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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除名制度是现代公司法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虽然世界各国早已经在公司法律中规定了股东除名相关制度,但我国在该制度上的规定起步较晚,在现有的规定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股东除名制度是当股东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义务,给公司的发展带来危害时,对其作出的较为严厉的惩罚性行为。因此,股东除名制度首先使得其他诚信股东的利益不受到损害;其次,其进一步保护了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使得公司的僵局得以打破,公司能够继续发展经营下去;最后,通过公司的稳定发展,该制度也为社会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带来不小的助力,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司法的权威性。但是该制度一直没有能够在我国公司法中得到确立,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立法者对其与公司法现有的一些制度,例如公司资本制度相冲突的一些担心。然而,股东除名制度不仅不会动摇公司资本制度,相反其是对公司资本制度的一种补充和完善,恰恰能够有利于维护公司的稳定。当公司遭遇失信股东侵害其他股东或公司总体利益时,公司法现有的制度设计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无法有效解决个别股东失信情况下公司陷入僵局的情形,而股东除名制度会成为我国股东维权和解决公司僵局的另一有效途径。一旦之前的担心被消除,股东除名制度在我国将会很快的得以建立。我国在2011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第一次对股东除名制度进行了规定,包括了除名事由、除名程序、债权人保护等多个方面对制度进行了规定。在实践中,无论是在出资瑕疵责任案件中的判决结果还是股东除名案件法院裁判的依据也都产生了一定的变化。当然,制度设立之初这其中难以避免的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例如,股东除名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缺少股东除名程序和股东除名行为对多主体的法律后果的规定。虽然现有规定不够全面,在实践操作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但是其中的合理之处也是不容忽视的。对于股东除名制度的详细规定,应当从除名权行使主体、除名的事由、除名依据的程序、除名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被除名股东的权利救济这五个方面来完善。在制度设计过程中要考虑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也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较为成熟的规定和我国其他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既要保证股东除名制度能够得以实施切实保证公司和股东的集体利益能够得到维护,也要防止在制度适用过程中权利被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