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车”中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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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部分地区机动车限购政策的推行,“借名买车”现象日益增多。在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一个非常特殊的现象由此产生,即“借名买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责任分配。因为,在“借名买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责任分配中,由于涉及多方主体,形成多重法律关系,以可能涉及的责任主体为例,其中包括:一是出名人与借名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二是侵权行为人与交通事故受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由于现有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等法律、法规没有具体针对“借名买车”特殊现象的法律规定,导致在司法实务中基于“借名买车”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与分配十分混乱。本文旨在通过对实践中发生的“借名买车”交通事故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在颇为复杂的法律关系中,逐步理清“借名买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的思路,争取完善“借名买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处理模式。本文通过对“借名买车”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的分析,发现实务部门在交通事故中进行责任认定时存在“借名买车”行为性质认定不一、责任主体认定混乱、责任划分随意的问题。经过对“借名买车”典型案例的类型化分析和基于侵权责任一般理论的解析,本文研究后认为,“借名买车”中出名人与借名人之间的借名行为属于租借行为,但由于借名登记买车和传统的租借机动车有所区别,所以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在“广义二元论”和归责原则的加持下,借名人作为机动车的使用者,是直接利益和直接支配的归属者,应当被认定为责任主体,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出名人作为机动车的管理者,享有间接利益,但只在其行为存在过错时,作为责任主体对交通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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