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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农民开始追求多层次的幸福,农民依据自己的生活标准和自我实现程度作为评判自己的幸福指数。幸福感作为衡量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是我国在新常态下发展过程中所要达到的重要目标。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免会出现生产方式不合理,收入分配不均,贫富差距扩大等诸多问题,对于不同的群体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包括农民。影响农民幸福指数的因素有很多,诸如,经济收入、社会保障、生活环境、文化适应、身心健康与人际关系、子女教育与良好的发展前景等,其中经济收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农村,土地是农业生产中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被认为是“财富之母”,在一定的制度保障下承载着满足农民就业、保障社会生产进行、为农民提供收入等重要社会功能。农地制度是农村生产力进步、经济发展的重要运行载体,是农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的基本中介。农地制度的合理化制定关乎每个农民家庭的幸福归属。自建国以来,我国农民收入每一时段的增减、幸福感的变化都与农地制度的变革密不可分。在新中国成立后到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使农民做了土地的主人,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幸福感和归属感倍增,但这一制度也逐渐出现了诸多问题;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到改革开放前,农村土地制度实行的是土地等重要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统一经营。这一时期农民的收入增长较为缓慢,生活水平没有显著提高,幸福感水平也较低;改革开放以来,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时期粮食产量达到了历史最高值,农民收益显著提高,农民幸福指数达到另一个高度。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渐呈现出一定的缺陷:农村土地产权结构不明确,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不畅,市场化程度较低,农民增收困难,农民土地被征用后权益无法得到完全保障等,使农民幸福感日趋衰退。所以,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可能是我国农地制度的最后归宿,合理化创新农地制度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