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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启动权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鉴定申请权、鉴定决定权和鉴定委托权等内容。司法鉴定启动权的归属是司法鉴定制度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决定着一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特征,体现着一国司法制度的特点。立法对鉴定启动权分配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机性程度,极大地关系着人权在国家司法权中的地位和被重视程度,也关系着司法活动的公正与效率。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民事和行政诉讼领域,当事人行使的司法鉴定启动权受到国家的过度干预,而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鉴定启动权更加失衡。针对司法鉴定启动权的归属与行使问题,法学界已经有许多论述。笔者以比较和实证的方法,试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鉴定及其启动权制度的梳理,对比介绍两大法系关于鉴定启动权分配制度的立法概况,结合相关案例,立足我国司法鉴定启动权的立法现状和存在弊端,主要针对我国鉴定启动权的归属进行重点探讨。在上述基础上,笔者主张我国应当构建在法院监督下由当事人享有司法鉴定启动权的立法构想,对我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具有一定意义。本文分四部分对鉴定启动权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简述了司法鉴定及其启动权的内涵、特征等内容。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是科学性和法律性、自然性和社会性的统一体。司法鉴定启动权是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权利,包括司法鉴定申请权、司法鉴定决定权和司法鉴定委托权等内容。第二部分分析比较了两大法系对鉴定启动权的立法态度及发展趋势。大陆法系一般奉行职权主义启动模式,英美法系大多实行当事人主义启动模式。近年来两大法系在保持各自传统的前提下,不断吸收和借鉴对方的优秀做法,取长补短。第三部分梳理了我国三大诉讼法关于鉴定启动权的传统立法,鉴定启动权由司法机关享有和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相对弱化。随着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发展,我国的部分法规和司法解释对鉴定启动权做了一定突破,形成以法院启动为主,以当事人启动为辅的鉴定启动新局面。第四部分笔者提出我国鉴定启动权的立法构想:首先,笔者主张在我国构建法官监督下的当事人主义鉴定启动权制度,即以当事人启动为主,法官启动为补充的鉴定启动权制度。其次,笔者认为在赋予权利的同时必须防止权力的滥用,应当对当事人行使鉴定启动权进行必要的限制。最后,笔者主张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及专家辅助人制度等配套制度,以便当事人能更充分的享有和行使鉴定启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