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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制度在中国农村社会的推行,引起中国农村治理模式的变化,也对中国政治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当前村民自治制度的实际运作并不尽如人意,其原因当然是十分复杂的,但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和一些制度规定落后于生活现实却是最直接的原因。因此,对村民自治制度进行完善和创新是很有必要的,这就需要首先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进行完善和创新,因为只有规范地选举出了村民委员会以后,才谈得上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制度问题。从法律的逻辑出发,应该先有选举法,然后再有组织法。这是本文写作的基本理论前提。 本文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规进行了比较分析,着重细致分析了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选民登记问题,具体探讨了年龄确定、特殊村民是否列入选民名单、流动村民的选民资格、选民资格纠纷如何处理等四个小问题;第二是村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问题,具体探讨了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候选人资格审查的理论依据、限制性条件的制订等三个小问题;第三是罢免的问题,具体探讨了选举权与罢免权的不对等问题、乡镇政府是否有罢免建议权、村委会拒不召开罢免大会如何处理、特定情形村委会成员停职、乡镇党委、政府违法撤换、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等五个方面的问题。具体指出了各个省级选举法规在这三个方面的异同、利弊,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通过这三个方面的比较研究,笔者发现各个省的选举法规雷同、重复的地方很多,不相同的地方有些好的做法本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适用,但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散立法使得这些具体的好的做法不能向全国推广,所以笔者认为分散立法并没有达到中央立法机关“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性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规,搞好本行政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目的,反而使得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自为阵,不利于国家法制的统一。本文认为,有必要在总结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宪法并参照有关的法律,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将其纳入到我国的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去,作为推动我国农村基层民主的一部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