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岗位变动”之裁判规则及完善——基于2019-2020京、沪、广、苏四地典型案例分析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aizilovenv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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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劳动者素质变化以及劳动条件变化等原因,需要对劳动者实施单方岗位变动行为。但这容易导致被调岗职工既定利益变化,甚至超出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利,影响劳资关系稳定发展。在现行劳动法框架下,法律对用人单位单方岗位变动行为缺乏明确规制。用人单位的岗位变动行为效力认定缺乏系统依据,导致司法实践中岗位变动行为的合法性认定陷入困境。各地裁判标准不一,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不利于劳资双方利益均衡,既无法合理保障企业正常用工权的行使,也不利于劳动者合法就业权利保护。通过选取2019年—2020年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四个省市岗位变动争议裁判案件,梳理出四种裁判思路:(1)法院以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裁定岗位变动行为合法性;(2)法院以劳动合同约定认定岗位变动合法性;(3)法院以劳动合同变更条款判定岗位变动合法性;(4)利用合理性补强合法性进行综合裁判。在对裁判思路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裁判思路(4)最具合理性的结论并以此作为论证的逻辑起点。尽管该裁判思路具有最大化公平性的优点,但在实际裁判过程中也存在诸多不足。从整体上看,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内在逻辑失序;从内部结构看,合法性审查缺乏系统原则指引,尚无统一法律规制标准,各地裁判实践不一,地区司法差异显著。同时,合理性审查依赖法官自由裁量权,主观性较强,认定标准界限模糊,缺乏具体标准。为优化裁判思路(4),需要对岗位变动行为的权利来源、合法性效力判断、合理性司法审查等方面进行探讨,厘清其蕴含的利益纠纷。在此基础上,论证以法院裁判经验为起点,剖析裁判逻辑,结合我国国内合同法相关原则以及域外地区调岗理论,得出司法裁判规则完善路径:构建“合法性——合理性”裁判标准体系。即以合法性审查为基础,以合理性审查为补强。合法性方面需进一步完善司法裁判规定:明确“岗位变动”行为主体与对象;具体调岗裁判依据适用情形;完善程序要求。合理性审查上需完善标准,规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界限:明确“岗位变动”以诚信、平等、实际履行为基本原则;明确审查要素包括动机性质、经营必要性、劳动报酬、工作时间、职业成本等变更情况。对岗位变动行为是否具备正当性进行综合分析裁判,从而进一步明确岗位变动行为裁判审查基准,确保岗位变动行为司法裁判统一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的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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