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投资仲裁中反诉的功能和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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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是国际投资仲裁程序中属于东道国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国际投资仲裁因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权利义务不对称而寻求改革的背景下,反诉由于其具备规制投资者责任的功能和平衡投资仲裁体系的作用,而受到注意。然而在迄今的投资仲裁实践中,东道国提起反诉的情形并不多见,其中反诉成功的案件更是寥寥无几。
  当前反诉制度主要面临的问题有二:其一,仲裁规则对反诉的要件并未作详尽的解释,而由仲裁庭在个案中自由裁量。这导致实践中仲裁庭对于反诉的同意要件、联系要件和反诉的实体法依据等问题认定标准不统一,在法律适用上具有不确定性。其二,反诉对于投资仲裁的影响并未全面评估。当前学界更加突出反诉的积极影响,关于反诉与国际投资仲裁体系的潜在冲突,以及仲裁庭审理反诉将面临的实际问题却鲜有论及。但这些因素可能会导致仲裁庭对于反诉的抵触,也为投资仲裁改革带来风险。
  为解决以上问题,一方面需要结合国际立法和仲裁判例,进一步总结裁判规则,完善制度框架,明确反诉的程序和实体法要件,探索投资者责任的实现路径;另一方面,需要从积极和消极两个角度对反诉对国际投资仲裁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尤其需要重视反诉可能对国际投资仲裁制度带来的消极影响。因此,选择反诉途径对投资仲裁体系进行改革需要格外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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