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工伤保险是现代社会应对工业伤害和职业病的积极措施,对保障受到职业伤害及职业病伤害的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世界各国推行最早的、也是各国实施最普遍的一项社会保障项目。由于工伤和职业病的普遍性和严重性,从国外发达国家社会保险项目建立的先后次序来看,往往是先有工伤保险,再有其他社会保险。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从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以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制度为目标并在局部地区开展探索实践;到1996年颁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26文件),开始将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推行到全国范围;再到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我国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由此走上法制化轨道。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实践和事业的不断推进,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事业已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是同时也面临着新的形势,特别是科学发展观提出了新要求。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工伤预防是重要一环。对人的生命和健康的重视,不仅体现在事后关照,更应体现在防患于未然。伤残人员的职业康复也是重要一环。对他们来说,需要的不仅是经济补偿,还有回归社会、重返劳动、体现自身的社会价值。 工伤保险从诞生之时起就与政府行为紧密相关,众所周知,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项目,它是通过政府立法加以强制执行的。工伤保险主要有三大任务:预防、补偿和康复,工伤预防是政府部门通过立法和执法手段来管理需要的;对工伤医疗补偿和康复有管制医疗,就连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的劳动争议仲裁等相关行为也无一不与政府密切相关。因此要发展工伤保险,就必须强化政府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责任。虽然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是建立在雇主责任制的基础上的,它是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本人不缴费。但是我国的工伤保险绝不是单纯的雇主责任制,政府也有着其重要的,不可推卸的责任,他是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主体,更是工伤保险的具体操作者。《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保险工作法定为政府部门的一项职能,正是政府责任的体现。 本文采用理论联系实际、定量分析等研究方法深入地分析了徐州市工伤保险发展的现状和困扰其前进的问题所在,鲜明的指出政府在工伤保险制度的责任缺位,并提出徐州的工伤保险要发展政府必须尽到更大的责任,必须要克服煤矿等高风险企业多的难点,解决历史遗留的老工伤人员多的问题,要用“以人为本”的情怀来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解决历史问题,健全三套组织机构,提高管理水平,建立用积极的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来代替消极的发放工伤补偿,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的立体式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文章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介绍了国际工伤保险发展的基本情况;第二章叙述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和发展现状;第三章介绍了徐州市工伤保险的发展现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第四章运用政府责任理论,大胆探索了徐州工伤保险制度发展的新思路,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第五章对全文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