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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是我国刑法学界的独创概念,是法律的拟制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实施盗窃、抢夺、诈骗时,出于某种目的而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罪质形态发生根本变化,转化型抢劫应运而生。转化型抢劫的理论研究在我国刑法学界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却在某些领域具有滞后性,这反映了当前我国刑法学界对转化型抢劫的关注度仍然有所欠缺。当前审判实践中,转化型抢劫案例日益增多,理论研究的滞后严重影响着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因此,本文拟根据司法案例,结合理论界关于转化型抢劫构成要件及犯罪形态争议观点,依次进行评述并发表笔者的观点。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转化型抢劫前提条件的认定。通过刑法原理及案例分析现有条文及司法解释,依次评述不同理论观点,明确最契合司法实践的前提条件为转化型抢劫基础行为不必然构成犯罪。由此,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能够成为转化型抢劫罪主体。第二部分为转化型抢劫的主客观条件认定。转化型抢劫主观目的应当遵循双重目的说,并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三部分为转化型抢劫的犯罪形态认定。通过总结学界有关该问题的争议点,结合普通抢劫罪的既未遂来研究转化型抢劫罪的既未遂条件,从而明确转化型抢劫既未遂标准与普通抢劫罪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