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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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是中国社会转型的结果和表现,它的出现有着复杂的社会背景,不仅与中国在计划经济时代构筑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有着密切的联系,也与中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改革方式有关。本文认为,农民工应特指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从农村来到城市并在一定时期内被雇佣从事非农劳动,由于制度原因仍然保留着农村户籍和农民身份的人。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迅猛推进,由农村进入城市的农民工规模逐年扩大。农民工在城市中工作和生活,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城市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而其对城市乃至于整个社会的影响也日益扩大,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农民工以不平等的身份进入城市,他们不能顺利地融入城市生活,无法彻底完成从农民到市民的转变,并且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益也存在不同程度的缺损,成为生活在城市底层的弱势群体。造成农民工目前困境的原因很多,城乡二元结构的束缚、制度供给的滞后、城市基础设施的限制以及消极观念的影响等虽不能说是农民工权益缺损的全部原因,至少也是主要的原因。 平等、正义、人权这些人类所普遍追求的制度价值目标以及中央审时度势提出的“和谐社会”理论,都为推动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提供了坚强的理论支撑。平等要求法律必须一视同仁,必须对相同的情况予以相同的处理。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之间并非是相互排斥,非此即彼的关系,实质平等的理念并没有完全取代形式平等。法律在追求实质平等的同时,起跑线上的平等仍然是其保障的重要内容。正义既是社会思想的组成部分,又是调节社会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正义的基本主题就是主要的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利益的分配方式。公平的正义反对以增进社会利益为借口,牺牲一部分人的权利,认为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和社会的不公正。人权就是人之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它不论基于自然属性(如生命、安全),还是基于社会属性(如自由、发展)都应当是由人所享有的权利。根据人权的实际存在状态,可将其分为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三种基本形态。在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实有人权的演进过程中,法定人权起着关键的作用。构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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