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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8日,欧盟部长理事会正式通过了欧盟第2011/24号指令,即患者跨境医疗权利指令。该指令是欧洲联盟法院的有关跨境医疗服务的判例法法典化的成果,它有助于加强各成员国在医疗服务方面的联系与合作,使各成员国的居民在寻求跨境医疗服务时能够明确自身的权益,也迫使各成员国加强不同社会保障体系之间的协调运作。欧盟第2011/24号指令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基础是,欧洲联盟运行条约(the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简称TFEU)第114条。该指令的制定目的是促进内部市场的运作以及货物、人员和服务的自由流动。该指令适用于医疗服务,而不论该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成立、运营方式以及资本构成属于何种类型,指令不适用于家庭长期护理、器官移植和公共疫苗接种项目。该指令为患者寻求跨境医疗服务提供了一个广泛的法律框架,包括跨境医疗费用报销相关规则、跨境医疗服务中成员国的义务和医疗服务合作框架。其中,指令中的跨境医疗费用报销相关规则是科尔—德克尔(Kohll-Decker)判例法法典化的结果。科尔案和德克尔案均是欧盟法院关于欧盟成员国公民寻求跨境医疗服务费用报销的案例,欧盟法院对跨境医疗服务费用报销的相关国家规定进行判决并得出结论,从而形成了跨境医疗费用报销规则的欧盟法院判例。在科尔—德克尔判例法确定的规则中,如果该医疗服务项目属于患者来源国被保险人有权享有的福利范围内,患者来源国应当确保接受跨境医疗的被保险人花费的费用得到报销。患者来源国可以根据指令,适用跨境医疗报销的事先授权制度,与欧盟第883/2004号条例不同,该事先授权制度在该指令中被视为是跨境医疗费用报销的例外规定,对其适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例如,指令中对可以适用事先授权制度的医疗服务种类进行了限制规定,并且列举了成员国可以拒绝患者事先授权申请的理由,除此之外,指令还规定了费用报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行政程序。指令保证患者跨境医疗服务权利的另一个重要部分就是对相关成员国的义务进行明确。首先是服务提供国的义务,包括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遵循的法律、跨境医疗服务相关信息的可及性、患者知情选择权和知情同意权的保障、医疗损害发生时的救济程序、个人数据处理中的隐私权保护以及公平公开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等方面。其次是患者来源国的义务,包括报销跨境医疗服务费用、跨境医疗服务相关信息的可及性、保证医学治疗的延续性以及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相关医疗记录等方面。指令还为各成员国之间的医疗服务合作建立了框架,包括承认其他成员国开出的处方、促进欧洲参考网络在医疗服务方面的发展和完善、罕见病的合作、电子医疗网络以及医疗技术评估方面的合作。在2013年10月25日前,各成员国应当将患者跨境医疗保健权利指令转化为国内法。该欧盟患者跨境医疗权利第2011/24号指令对其欧盟境内的患者释放出的信息是,他(她)可以通过该指令比先前的欧盟在社会保障协作规定(如欧盟第883/2004号条例)得到更加全面和内涵丰富的患者权利,特别是更广泛的跨境医疗权利,其向欧盟各成员国释放的信息是,各国之间在医疗服务领域的协同合作应当更加深入。该指令中明确要求其适用不得妨碍其他相关欧盟法律的适用,但是其规定的患者权利内容与其他相关法律是有所重叠和交叉的,随着国内规定的配套制定与适用,一定会对欧盟患者流动与跨境医疗服务产生一定影响。该指令是欧盟跨境医疗服务领域的重要规定与实践总结,其对中国国内跨省市患者流动(跨省市医疗服务)以及跨境患者流动(跨境医疗服务)的具有一定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