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中的自由财产范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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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与企业破产制度最大的差异在于个人破产债务人的人格不会因破产程序终结而消灭,他需要作为社会成员在破产后继续生存下去。因此个人破产制度在实现债权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应当为“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提供有效救济,保障债务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帮助其重新开始。而自由财产制度是最能彰显个人破产制度对破产债务人生存权与发展权保障的制度,其中自由财产的范围将直接影响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进而影响个人破产制度的运行成效,因此如何划定自由财产的范围及其具体构成,成了自由财产制度的核心与难点。关于自由财产的范围认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其一,自由财产在保障债务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同时必须兼顾债权人的财产权利,以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纠纷,因此在对自由财产的范围进行划定时必须严格遵循基本原则,在充分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积极生活范畴内将自由财产的数量与价值控制在最低限度。其二,自由财产的范围划定是动态变化的,尽管某些自由财产类型多次出现在域外破产立法国家的自由财产范围中,但不同债务人所能获取的自由财产种类及价值上限都是不尽相同的,因此自由财产范围的划定应当立足于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与生活条件。其三,自由财产的范围是立法者人为划定的,由此势必产生一些特殊类型的财产是否属于自由财产与债务人对自由财产的处置行为的效力认定等问题,对于这些财产的归属与债务人影响自由财产范围的行为效力应当结合本国立法政策与确定自由财产范围的基本原则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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