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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上,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监管目标不明确,既要为国企改革服务,又要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二者之间经常发生利益冲突,导致监管者经常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二是监管方式上过度依赖政府,政策干预过多,忽视了自律组织在监管方面的作用;三是制度建设内容不够全面和规范,可操作性较差。这些问题的存在,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措施难以有效实施,监管作用大大削弱。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我国证券市场将出现一些新的特征,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市场有效性提高;并购重组理念发生变化,并购重组行为将更加频繁;市场规则体系将从半封闭状态转变为与国际接轨;上市公司经理层的价值取向将随着激励机制的实施发生变化等。证券市场特征的变化,我国原有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体制已不能适应新的市场条件,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
论文在对我国上市公司原有监管体制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多年的证券从业经验,从股权分置改革导致的证券市场特征变化的视角,提出了在股权分置改革后,理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体制的建议。这些建议主要包括:树立正确的信息披露监管理念;健全和完善上市公司信息监管机构建设;提高制度建设的规范程度和可操作性;加大执法力度,执法重于立法;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鼓励自愿信息披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