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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犯罪立法从1979年第一部《刑法》出台到1997年新《刑法》修订,这是一个不断自我完善的过程,由此形成了我国环境犯罪立法的基本法律环境。当前,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在立法价值理念、立法模式、罪名设置、刑罚配置与适用等方面存在着不足,难以有效打击现行日益严峻的环境犯罪行为,因此实行环境犯罪单行立法,制定与颁布《环境犯罪惩罚法》成为必要。本文从我国现实状况出发,以法律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结合的角度,试图构建一部环境单行刑事法律,全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环境犯罪立法模式的基础概念,特征,并在此基础上探讨环境犯罪单行立法模式的概念与特征,并分析了环境犯罪单行立法的意义;第二部分阐述我国环境犯罪立法模式的历史演变及其规律;第三部分以日本的《公害犯罪法》与巴西的《环境犯罪法》为典型,分别比较研究它们的价值理念、罪名体系与刑罚体系。从而得出对我国实行环境犯罪单行立法的启示。第四部分则从我国的理论与实际出发,阐述我国采用单行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最后一部分就环境犯罪单行立法—《环境犯罪惩罚法》的构建与设计分别从立法理念、基本原则、归责原则、罪名体系、刑事处置和程序设置六个方面来加以论证我国的这部环境犯罪单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