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32条沿袭了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关于被监护人行为致损的监护人责任的规定,为认定监护人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但由于法律理念的变迁、中外法制的不同,学界对监护人责任的一些相关问题产生了争议,这些争议由来已久且尚未完全统一,造成在理解和适用该条文时仍然存在混乱的局面。为清晰梳理这些争论的焦点,为理论和司法实务提供清晰的思路,本文立足于我国法制现状和国情背景,参考相关大陆法国家的情况和发展趋势,进行了相关问题的分析探讨。学界对监护人责任性质持有两种不同的看法,自己责任还是替代责任。持自己责任观点的学者认为,监护人责任的基础在于监护义务的违反,因而要为自己的不妥善履行义务承担自己责任。持替代责任观点的学者认为,监护人责任的基础不在于没有尽到监护义务而更在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是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的分离,限于我国不承认侵权责任能力,就无法谈及被监护人的责任问题。笔者认为,从我国现行法分析我国法上的监护人责任应属于替代责任。首先,第一,我国的监护人责任属于为他人行为负责类型,这为被监护人提供了很好的保护。其次,从我国法律制度上说,我国的监护制度较宽泛,这样最大范围化了责任承担主体。第二,从我国侵权法的理念上说,监护人责任体现了我国侵权法责任法的价值判断,即倾向于受害人救济。针对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历史上欧洲大陆经历了从罗马法时期的监护人无过错责任原则到文艺复兴时期的过错责任原则再到现代的以过错推定为主的演变过程,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和人民理想信念的更迭,反映了时代主题的演变,也为我国监护人责任的规则设立提供了参考。而我国历史上中华法系时期,家族纽带牢固,拥有强大的影响力,家长为家族负责的理念长期的延续了下来。至现代社会,对监护人课以责任的观念依然存在,并影响着人们对相关行为的指引和评价。中国人对血缘关系的看重,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使得对监护人课以无过错责任并没有太大的障碍,无论从法律规定、法理分析、现实需求、还是人民心理预期上都更能为人民所接受。监护人责任的成立要件为解决司法审判中的实践问题提供具体依据。被监护人虽为不完全行为能力人,但是只有在其行为具有可归责性时才有对监护人课以责任的必要,否则会对监护人产生不公平。第一,被监护人实施了不法行为;第二,不法行为造成损害并存在因果关系;第三,对被监护人的主观过错不应过多考虑,而更应关注起行为不法性,这是对其归责的基础。在司法实践中,对监护关系的认定直接决定了由谁承担责任,在我国当前法律制度下,主要有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需要分不同情况区别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