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民刑交叉案件处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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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近些年网络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呈井喷式出现。刑法上非法集资案件的认定与民法上民间借贷纠纷的解决又存在紧密联系,这些民刑交叉案件应如何办理,既是实务办理中的难点,亦是理论研究中的热点。此类案件普遍适用先刑后民处理模式,但该模式已面临无法全面救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困境,此外,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混乱是法官普遍适用该模式的主要原因。民刑交叉案件主要划分为牵连型和竞合型两种类型,划分依据是认定民案与刑案的要件事实是否属于同一事实,但对同一事实的判定标准在学界和实务界中远未达至共识。牵连型民刑交叉案件适用民刑并行处理模式,但因难以判断是否属于同一事实,导致此种类型也适用先刑后民处理模式。在民间借贷民刑交叉案件中被害人提起民事赔偿之诉,法院多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驳回判决,从而侵犯被害人的诉权。基于此,研究这个议题具有现实意义。处理民间借贷民刑交叉案件时应当改变公权优先的固有观念,秉持公权与私权并重原则及平衡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原则。一方面推进民刑交叉案件处理规定的司法解释;另一方面从类型化判断民事与刑事案件的要件事实是否同一及从先决关系理论角度考虑,对该类案件适用民刑并行处理模式。民事与刑事案件同一事实的认定应当同时满足行为主体,行为相对人和行为存在重合。在民间借贷案件无第三担保人情形下,应改变被害人只能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程序向犯罪人获得救济的现行做法,允许被害人对犯罪人提起民事或者附带民事诉讼,从而追偿本金和利息。另外,可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充分保障被害人的诉权,准许其选用民事程序救济自身的合法权益,赋予被害人程序选择权。该选择权的落实还体现在处理民间借贷民刑交叉案件时准许被害人提起民事赔偿之诉或者法官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处理民事纠纷,办理民事与刑事案件采用民刑并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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