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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特罗姆认为立宪政府的宪法不是道德法则,而是实在性的法律,规定了政府的界限。因此,他的民主行政理论复归了宪政传统,与传统的行政理论至少在三个方面形成鲜明对照:一、基本的分析单位。个人是政治社会的基本单位,平等资格与选择性参与、决策权威的多元化和判断决策是个人主义分析模式的逻辑结果。在后官僚制之下,民主参与被具体化,政策网络建构则是民主行政的实践过程,可以实现相互矛盾的多种价值,达到利益的均衡状态。二、组织的权威结构是多中心的,产生于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多组织安排以及对冲突的调节功能。民主行政理论中的多中心首先来源于美国的共和传统,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基础特征,凭借潜在的否决权来保证决策的公共性。多中心结构是民主行政在公共物品领域的实践效应,以公民的自组织能力为基础,以社会主体合作互动为机制,满足社群成员的有效需求,表现出良好的制度绩效。民主行政不但俸现于社会横向的合作模式,还存在于组织内部的运作过程。个人在组织中具有伦理自主性,不但拥有独立的决策权威和能力,也拥有独立的价值判断。公共组织形式被逐渐淡化,组织可以被看作是工艺品,组织成员都是组织建构的工匠,在不断的参与决策中建构个性化的组织理论和形式。三、决策模式是立宪选择机制。如果公民不能修改规则,仅仅是在集体选择层次、操作层次的参与是不够的。只有在规则层次的选择机制,才是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质,保障民主行政体制下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民主制行政与复杂的宪政背景、政治架构和地方传统有关,不能简单移植。中国学者似乎处在“观察者”的地位,如果要在公共行政的“反思者”,获得内在的知识体统,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对西方理论的单纯技术知识借鉴上,必须将民主行政的精神要素与价值指涉融合进地方传统中。地方知识和社会资本是民主行政的基础要素。地方知识构建了特有的共同理解,而社会资本也表现为内化于社会成员心理的价值观念与信仰。这使得公共领域中的政治空间表现为公民主体的自觉行动,展示的是信任基础上个体和组织行为,形成了有序治理的社会结构和民主形态。
民主行政在中国的实践趋向有三个:首先,公民的主体性身份认知是民主行政的基础。主体权利更多的具有后现代性的道德韵味,依靠社会主体互动来构建共同理解的权利状态。其次,在现代国家中,参与和共治是民主行政的关键。互动型的治理结构应当是个人、组织和政府打破界限进行合作,各种中间组织又充分展示出灵活的信息传送功能和满足一定范围与层次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需求的自组织功能,而贯穿政府、市场、中间组织的主线则是公民的有序参与。最后,民主制行政下,公共行政人员的伦理自主是行政公共性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