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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平问题是可持续发展公平性问题的另一种表述,基于公平性上的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共同的追求。环境公平研究的问题涵盖资源消耗与占有、能源消费、环境风险承受、生态恶化以及环境利益分配等议题,从现有的文献来看,从环境公平角度分析沙漠化防治问题的文献尚不多见,需要进一步推进。本文以甘肃省河西走廊5县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为研究案例,从环境公平视角来分析土地沙漠化防治的效果,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分析和评估土地沙漠化防治的环境公平问题。本文对已有研究的文献回顾与梳理基础上,界定了土地沙漠化防治中的环境公平概念及内涵,并从经济学视角对环境公平做了理论分析,并提出土地沙漠化防治中环境公平问题的研究层面与分析逻辑,本文试图解决土地沙漠化防治中的以下问题:宏观层面是否公平的获得环境容量;中观层面是否公平的获得环境治理效果;微观层面环境公平规范如何发挥作用;微观层面是否公平的享有环境利益。基于这些问题,本文根据不同的利益群体分为三个层面分别探索分析。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土地沙漠化防治中,存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项目管理方—项目承包方‖多层级的委托代理关系,宏观层面的利益主体是中央政府,其利益是通过地方政府(县一级政府)代理实施的生态工程项目产生环境效益实现的,所以,本研究中分析土地沙漠化防治宏观层面利益主体的范围是以县域为基本单位,同时分析具体生态工程项目的环境效益。可以得出:从县域范围上讲,民勤县、金川区、凉州区、古浪县、永昌县环境公平指数分别为:1.099252、1.021962、0.930585、1.057349、0.952035,定性判断分别为:环境公平、环境基本公平、环境不公平、环境公平、环境基本公平。从项目区范围上讲,梭梭井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民勤县)、小山子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金川区)、夹槽滩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凉州区)、麻黄塘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古浪县)、清河绿洲北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永昌县)环境公平指数分别为:0.991964、1.180518、0.89562、1.117996、1.09767,定性判断分别为:环境基本公平、环境公平、环境不公平、环境公平、环境公平。第二,中观层面利益主体是以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为代表的地方准生态公共品保护与供给的代理者,环境公平参考的主要变量是项目区复合型生态系统中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系统的耦合协调度。环境基本公平的项目区有:小山子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金川区)、清河绿洲北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永昌县)、梭梭井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民勤县),环境公平指数分别为1.028494、0.978016、1.042836;环境不公平的项目区有夹漕滩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凉州区),环境公平指数0.941742;环境公平的项目区有麻黄塘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古浪县),环境公平指数1.050894。从总体上讲,研究区中观层面利益主体实现环境基本公平,环境公平指数1.01016。第三,对微观层面利益群体主要采取动态博弈方法和环境基尼系数法论述环境公平在土地沙漠化防治中的必要性与现实性,运用分位数回归方法分析微观个体获得综合效益的影响因素,得出以下结论:一是项目区居民实际生态补偿均值与受偿意愿的期望值之间存在差距,差距为1740.361元/户/年。通过动态博弈结果分析可以看出,单纯依靠政策干预并不会达到有效管护的目的,需要在环境公平规范作用下,提高背叛者的舆论与道德压力,才能抑制背叛促进合作。二是做好土地沙漠化防治工作的思路应该遵循庇古思路与科斯思路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政府应该是土地沙漠化治理的主导方,在政策制定、生态工程投资、生态补偿等方面进行积极的政府干预,另一方面,在保护区建设与经营过程中应该积极发挥保护区周边社区等非政府力量的介入,构建以社会资本为核心的环境公平规范,通过招募周边村民参与工程建设、巡护(承包管护权)等方式实现公有产权一定程度的内部化。三是基于基尼系数计算的方法,得到G=0.083998,定性判断为环境公平。本文认为,从整体上讲项目区微观层面利益群体在综合效益获得方面不具有显著差异性,即总体上讲项目区微观层面利益群体在综合效益分配方面实现环境公平。研究认为微观层面利益群体环境公平处于较低层次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