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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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围绕如何构建我国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这一中心,具体探讨了我国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的立法模式、我国目标公司反收购决策权的归属及行使以及对常见的反收购措施的法律分析三方面问题。全文分前言、正文、结束语三大部分。正文分为三章: 第一章为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的立法模式。该章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相关概念的界定。具体界定了收购、反收购在本文中的含义。第二部分为两大模式分野之原因:敌意收购对公司治理的作用。具体分析了敌意收购在英美等国和在德日等国的不同作用,以及造成这种不同的原因,为下一部分即我国的应然选择作出铺垫。第三部分为对我国的启示。指出我国的借鉴范本应是英美模式,因为:英美模式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能兼容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更具灵活性;英美模式更尊重市场主体的选择,更能保护目标公司股东利益;英美模式符合我国商业伦理观念。 第二章为目标公司反收购决策权的归属及行使。该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目标公司反收购决策权的归属。首先,介绍了英美两国在目标公司反收购决策权归属上的不同立法。然后,对英美两国不同立法背后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指出,英国相关立法的价值取向基本没有背离主流理论,美国相关立法的价值取向有所背离主流理论。最后,对我国目标公司反收购决策权的归属问题提出了立法建议,指出,我国应将目标公司反收购决策权归诸于股东大会,并阐明了理由。第二部分为目标公司反收购决策权的行使。首先,阐述了行使目标公司反收购决策权的两大原则:保护目标公司股东利益原则和信息披露原则。其次,阐述了目标公司反收购决策权的行使程序及制度保障:前者主要参照英国法的相关规定,设计了以敌意收购迫在眉睫或已经发生为分界点的两个不同阶段的目标公司反收购决策程序;后者主要借鉴英美法系的董事义务和董事责任的立法,对完善我国目标公司反收购决策权行使的保障制度——董事义务和董事责任制度——提出了建议。 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研究 第三章为对常见反收购措施的法律分析。该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敌意收购发生前的反收购措施。这部分反收购措施表现为在公司章程中加入反收购条款和进行特殊的契约安排。对于在公司章程中加入的反收购条款,该部分认为,超级多数条款、公平价格条款和交错董事会条款都不悍于现行法,但为维护目标公司股东利益起见,应在将来修法时明文禁止交错董事会条款。对于特殊的契约安排,该部分认为“黄金降落伞”条款和贷款加速到期条款亦符合现行法。第二部分为敌意收购发生后的反收购措施。该部分指出:反收购宣传、反收购诉讼、防御收购和反要约收购都是合法的;股份回购现在不合法,且将来亦应如此;寻找“白衣骑士”本身是合法的,但锁定协议是否合法要区分不同情况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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