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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是指医务人员与患者在医疗保健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特殊关系,是医疗过程中社会关系的集中体现。和谐的医患关系是一切医疗活动的基础。在我国,由于受传统道德和世俗习惯的影响,医生治病救人、救死扶伤是一种善举,加之长期以来医疗卫生事业作为一种社会公益事业而存在,因此,我国的医患关系一直处于一种较为协调的状态——对患者充满关爱心的医生和对医生充满信任感的患者。但是,近年来,过去存在于医患之间那种协调状态已不复存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患者权利意识的提高,使患者从对医生的高度信任中逐渐转变,开始认识和关注自身的权利,而且这种认识和关注正在不断地加强,使传统的医患理念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医患之间的相互信任度下降、医患关系从和谐走向冲突。纠纷迭起、争论不断,便是中国医患关系的现状。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以及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行,诉讼程序解决医患纠纷变得更为突出,同时医患关系也出现新的变化,种种裂痕也在逐渐加深。尽管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正在日趋完善,但医疗侵权诉讼中的现行制度仍不能满足现实司法实践的需求。从法学视角分析,就一般侵权诉讼而言,现行的证明责任分配、证据审查制度应当说是妥当的,但是在综合了医学的视角之后再加以追问,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鉴定机制、自由心证制度仍有局限,从司法角度讲,还必须尽快完善医学知识在医患之间以及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形成司法平衡医患关系的最佳制度设计;从社会角度讲,医患关系的治理还必须取决于政府、医患双方、社会的各方参与和共同协力,这内外两个方面的欠缺,构成了当前我国在实现医患关系从紧张走向和谐的进路中的两个关键之所在。鉴于我国现行制度对于解决专门性问题已暴露出多方面的局限性,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所确定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无疑为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方式。然而,理论界和实务界却更多地关注于对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和性质的认定,而忽视了专家证据在民事诉讼(尤其是专业性较强的民事案件)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事实上,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与大陆法系的“司法鉴定”制度仍存在很多程序上的差异,但作为运用于审判实践中的“科学实证活动”,其本质上是同一的,正是这种殊途同归,使得在民事诉讼改革过程中两种诉讼模式下的专家证据制度具有相互借鉴和吸收的可能性。在实践中,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与大陆法系的“司法鉴定”制度各自的缺点也促使两者向对方的方向发展而相互融合。“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希望借鉴专家证据制度的基本原理更新我国现行医疗侵权诉讼中的民事诉讼理念。本文拟对医疗侵权诉讼的现状进行分析,以探讨专家证据制度在医疗侵权诉讼中的诉讼功能。就我国现行诉讼制度及司法实践来看,法律在平衡医患关系时的作用甚小:其一,从制度设立上来看,主要是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这一制度;从立法规定上来看,仅仅能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一般性规定中找到适用依据。不难看出,这样过于简单的法律规定是不利于对医患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将其作为司法实践的依据,必定产生许多的局限性和缺陷。其二,由于制度本身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完全适用现行制度来平衡医患关系是很困难的。因此,弥补医学信息的不对称乃是平衡医患关系的最佳选择。本文以经济学的“囚徒困境”理论引入,并借此作为文章论证、分析的思路,全文主要是通过三个部分来展开论述,第一章就我国立法与实践的具体情况,指出了我国医疗侵权诉讼现存的问题;第二章从社会学和法学两方面反思现行诉讼制度的局限性,指出信息不对称是制约医患关系和谐的关键因素;第三章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对平衡医患关系的制度设计提出了自己粗浅的建议,指出专家证据制度在医疗侵权诉讼中的生存空间,并简要阐明实践中的可行性。最后,总结全文,指出医患关系的和谐是一项全社会的综合治理工程,实现医患关系从紧张走向和谐需要各方准确定位、各司其职并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