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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家庭暴力是一个被国际趋势催生出来的概念。受传统文化、观念以及家庭领域私密性特征的影响,社会公众以及公权部门并没有给予家庭暴力足够的重视,更遑论将某些严重的家庭暴力视为犯罪。在学术界,诸多著作基本上都是从心理学、社会学、犯罪学等角度剖析家庭暴力,而鲜有以刑事法为视角。家庭暴力严重侵害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有损家庭的完整、和谐,进而危及社会的稳定,其危害性不言而喻。面对家庭暴力愈演愈烈的趋势,作为社会最后一道防护线的刑法应当有所作为,在坚持谦抑原则的前提下发挥自身应有的功能。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家庭暴力的概念以及家庭暴力犯罪的犯罪构成。通过剖析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所下的定义,笔者重新界定了家庭暴力。而在犯罪构成方面,就主体而言,本文认为对家庭成员的范围不宜作扩大解释,应当以《婚姻法》为依托,限定在共同生活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就客观方面而言,本文主要分家庭暴力与社会暴力的区别、家庭暴力与刑法其它个罪中的“暴力”的区别两个方面阐述;就主观方面而言,本文认为家庭暴力犯罪的故意内容具有概括性和复杂性,基本上是出于折磨的故意。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家庭暴力的现状,并剖析家庭暴力的成因。就现状而言,一方面,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世界性的问题,日趋严重,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的惩处力度不够,尤其是在刑事制裁方面。就成因而言,家庭暴力是在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引发的,本文主要从文化、人性、环境、经济等多维视角探讨家庭暴力之成因。第三部分,就家庭暴力犯罪刑事规制中的实体方面展开探讨,主要包括罪圈大小、定罪、处刑等三方面。就罪圈设定而言,本文以理论层面和可操作性层面为依据,认为目前家庭暴力犯罪不宜泛犯罪化,更不必专设家庭暴力罪。就定罪方面而言,本文认为应当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以“立法定性+立法定量”的模式为原则,同时辅之以司法解释,并重点分析了家庭暴力犯罪中的典型个罪——虐待罪。就处刑方面而言,在原则上应对家庭暴力施暴人从重处罚,但也要考虑影响量刑的具体因素,如被害人过错、病态人格、犯罪动机等。第四部分,就家庭暴力犯罪刑事规制中的程序和制度方面展开探讨,基本涵盖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流程。在前置程序中,强调警察权对家庭暴力的介入。在诉讼模式上,宜坚持“自诉为主,公诉为辅”,并建立“被害人强制起诉”制度。同时,鉴于家庭暴力犯罪的特殊性,可以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和刑事和解制度引入刑事诉讼中,但要在适用阶段、适用范围、适用程序等方面严加把关,切实保护被害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