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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托管的法制化已经成为了中国法上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而对企业托管的法律定位,是制度构建和法律规制的前提,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企业托管法制化的课题,毋宁使企业托管成为法的构造类型,从而实现强制性规范的强制的规整功能,以及任意性规范之补充的调整功能。研究企业托管法律定位的最大难题,正在于如何从实践中纷繁复杂的托管形式中探寻企业托管的普遍类型。梳理和总结企业托管合同的内容以及企业托管的操作方式,是本文的基本研究路径。有利于企业托管功能的发挥和实现利益相关者的体系性保护是本文的基本立场。
本文的论述遵循了上述的基本路径和基本立场,在结构上体现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考察了企业托管的制度史,与承包、租赁等其他国企改革的早期探索相比,企业托管制度非但未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销声匿迹,相反挥发出了持久的制度活力。目前,我国的企业托管横跨行政性托管和商业性托管两大领域,其中中央企业的托管尤为引人注目。于此同时,企业托管的法律调整严重滞后,企业托管法制化成为了中国法上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第二部分检讨了企业托管法律定位的既有理论。如何在法律上定位企业托管,法学界存在委托代理说和信托说两种不同的见解。根据对信托财产认识的不同,信托说内部又可以分为财产信托说、经营权信托说、营业信托说和特殊信托说。这两种观点产生于90年代末期,受制于当时的实践,忽视了被托管企业的主体地位,未能反映出企业托管关系的全貌。
第三部分,笔者分析了我国实践中的企业托管合同,认为企业托管合同应当成为我国法上的有名合同。企业托管关系是以托管合同为基础构建的关联企业关系,在形态上类似于德国法上的合同型康采恩。从企业托管关系的结构分析,委托人一受托人关系和被托管企业一受托人关系是我们进一步思考企业托管关系定位的两个维度。本文的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是对这两个维度的展开。
第四部分首先介绍诚信义务的一般原理,并从特征和功能的角度探讨了诚信义务的识别标准。进而,笔者结合企业托管的实践特征,论证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是一种诚信义务关系。
第五部分指出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的关系属于企业间的控制关系,进而言之,是一种基于合同的控制。受托人对被托管企业的控制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正当性的要求。
第六部分是对本文的观点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