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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着眼于合同法律制度设计的价值和功能,依据“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基本判断,对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制度价值、必要区分以及法律效果进行具体分析,对相关的学术理论进行梳理,对我国现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加以探讨。全文共分五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制度价值——私法自治。主要阐明合同法中的合意属法律层面的合意,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都是法律意志对当事人意思的判断标准。合同的成立是初步判断,充分体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的生效是深层判断,反映了法律意志对个体利益与公众利益的衡平。由于对公众利益的保护归根结底是为了保障个体利益的实现,所以说,从本质而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制度价值在于私法自治。第二章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要件。侧重点在于成立与生效的区分:区分的意义在于给予当事人追认、补正、充实意思表示的转圜空间;区分的标准是对当事人意思的尊重程度。英美法系的相关理论并不具体区分成立与生效,但其合同有效制度在某些方面和大陆法系有异曲同工之妙。第三章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法律责任。合同成立产生最一般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撤销或变更;而合同生效则意味着发生合意之效果意思的法律效力。对生效合同的救济要依据违约责任理论,而未生效合同则要依据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产生于成立与生效区分并不明确的德国,其自创立之日起就适用于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第四章几类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生效是要求当事人的意思在满足法律意志的生效判断之后,还要满足当事人以条件、期限约定的相关风险之分配。其中,“系于条件之效力理论”是判断合同生效与否的关键之处。需经登记、批准的合同,登记行为、批准行为是合同的<WP=4>生效要件,“系于条件之效力理论”的类推适用较好地解释了有关问题。一般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赋予当事人意思转圜空间最典范之例。第五章我国《合同法》中合同成立与生效之检讨。总则中的第8条没有起到实现立法意图的功效:本应明确区分成立与生效,但条文的规定过于含糊,没能起到总则性的统率作用。为了维护法律规范的严肃性,在立法调整之前,对含糊规定作合理学理解释是比较正当的方法,故而,可对第8条的“依法成立”作出不同理解。登记行为、批准行为为合同生效要件的理论未得到《合同法》的肯认,目前,单行立法的混乱规定被《合同法》予以默认。无效责任的说法是为了解决成立但未生效合同的法律救济问题,实际上,这种救济完全可以依据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予以解释。基于上述检讨,本文认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应当区分,而且区分的具体制度设计应当有利于实现“私法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