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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主要内容作如下安排:第一部分主要阐述选取建筑业作为剖析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的切入点的考虑,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且其行业经济活动复杂,有利于全面衡量全面改征增值税的实际效果。同时,概要介绍增值税的制度原理,以便于理解全面改征增值税的动因。此外,简要回顾我国增值税的沿革。在此基础上,对比分析建筑业营业税和建筑业增值税的税收要素。第二部分主要内容为,以量能课税原则审视建筑业增值税对减轻税负的实现效果。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虽然其以减轻税负为政策目标,但实际上建筑业经济活动主体繁多且小体量的主体众多小体量的主体,无法为下游主体提供有效的进项税额依据,导致该部分进项税额无法抵扣。而且,此次全面改征增值税,支撑减税预测的依据是允许将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但对大部分主体来说,固定资产购入并不是经常发生的经济活动,无法享受到该等福利。第三部分关注增值税纳税时点问题。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的纳税时点继续以开具发票或收取价款为基本时点。但从增值税的基本逻辑而言,增值税是对提供货物或劳务的行为征税,那么应当将提供货物或劳务之时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然后辅之以开具发票和收取价款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第四部分主要是增值税纳税人制度,包括对既有的小规模纳税人制度的分析,以及建议确立纳税集团制度。小规模纳税人割裂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且造成重复征税,征收效率也较低,建议取消小规模纳税人的设置,并同时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增值税纳税集团制度是一种拟制的纳税方式,纳税集团内成员之间的交易可以被忽略,而将纳税集团本身看作一个纳税主体,并适用税法。第五部分是对前述几章的小结,提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并不是增值税制度的终点,而是打磨和精细化增值税的开始。根据前文的阐述,建议调整增值税纳税时点,取消小规模纳税人,确立纳税集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