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性暗示”引诱顾客充值会员行为的定性研究——以易某诈骗案为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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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活动中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交叉出现,二者之间区分日益困难,尤其在诈骗、民事欺诈和虚假广告罪的区分方面。司法实践中为了有效打击犯罪,也为了处理的简便和标准的统一,同质化判决书导致对于诈骗罪的认定说理不充分,尤其是经营活动中的诈骗行为。例如按摩会所以存在特殊服务为诱饵,诱骗顾客充值会员的行为,因为此欺骗行为特殊性和涉案金额巨大情形大多数被认定为诈骗罪,由此引发了较大争议,且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不利于维护司法公信力。因此,明确区分经营交易活动中民事欺诈、诈骗罪和虚假广告罪是意义重大的。本文属于案例分析型论文,具体写作上以易某等人诈骗案为切入点,在对虚假广告罪,民事欺诈和经营型诈骗相关问题进行法理分析基础上,通过理论论证观点展开实证分析,最终对以此类案件处理提出相应建议。本文共2万多字,除去引言部分,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案件基本情况介绍。该部分分为案由、基本案情和争议焦点三部分,根据案情内容和法庭裁判结果详细梳理具有分歧的意见和归纳了争议焦点。关于易某诈骗案的三种分歧意见分别包括:一是认为易某构成诈骗罪,二是认为易某涉嫌虚假广告罪,三是认为易某行为属于民事欺诈不构成犯罪。关于易某诈骗案的两个争议焦点分别包括:一是诈骗罪和虚假广告罪的区别;二是诈骗罪和民事欺诈的区别。第二部分为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针对案例存在的分歧意见和争议焦点的梳理,对本案涉及的相关理论问题分别阐述。该部分详细论述了“民事欺诈的认定、虚假广告罪的认定、经营型诈骗罪认定的相关法律要点分析、虚假广告罪和经营型诈骗区分、民事欺诈和经营型诈骗区分”这五个方面的内容。民事欺诈主要从行为人欺诈的故意、欺诈行为、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和作出意思表示四方面进行分析;虚假广告罪从主体、行为方式以及商业广告的认定具体分析;经营型诈骗罪侧重于经营活动中诈骗罪的主观、行为方式以及不法原因给付与诈骗的关系进行分析;虚假广告罪和经营型诈骗罪区分重点在于构成要件以及违法广告在二者中的具体认定;民事欺诈和经营型诈骗具体从欺骗行为、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方式和欺骗程度四方面分析。第三部分为本案的定性。通过对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论述,对本案易某的行为具体分析并定性。该部分通过分析易某的行为得出结论:一是易某利用“性暗示”宣传行为不涉嫌虚假广告罪,二是易某骗取顾客充值会员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三是易某欺骗行为属于民事欺诈。第四部分内容是本案的研究启示。该部分分析了以性服务诱骗充值会员行为定性为诈骗罪的条件,并对新形势下出现的类似案件处理提出建议,同时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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