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律师调查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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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8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试行律师调查令以来,就因其对我国司法实践的适应性而被各省广泛效仿,并引起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很大关注。律师调查令在带来一定积极价值的同时,在理论与实践中也产生不少问题。本文即以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律师调查令为研究对象,采取实证与理论研究法对其理论争鸣以及实践问题进行探讨,基于学理角度分析律师调查令的实践与理论方面的依据、内涵、性质及价值定位,并通过对典型省市高院出台的律师调查令相关文件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实施状况进行分析,并借鉴国内外相关制度,提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律师调查令所存在的问题,最后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角度尝试解决上述问题,对律师调查令予以完善。第一部分,对律师调查令的内涵、性质、价值及理论与实践依据进行分析。首先对律师调查令的内涵进行界定,并对其性质争鸣进行探讨,包括公权力说、私权利说、双重属性说以及强制说。其次,律师调查令的实践依据在于各省高院与法律在立法精神上的肯定,而理论依据在于证据协力义务,以此说明其可行性。最后,律师调查令在强化律师取证权利、保障当事人权益、提升民事诉讼效率、保证法官的中立地位以及完善我国证据收集制度等方面的实践与理论价值予以肯定。第二部分,对律师调查令的实践状况以及国内外相关制度进行考察。在24个省市高院颁布的律师调查令司法文件中,选取具代表性的六省市高院文件,对其实体方面的核心内容,即适用主体、阶段、范围、情形以及违令后果五个方面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并对其程序方面予以分析。对国内外相关制度进行考察与借鉴,其一,通过对比律师调查令与我国民事证据收集规则中的书证提出命令,得出两者可以优势互补的结论。其二,域外法系的文书提出命令与证据开示制度,对赋予律师调查令以强制效力具备借鉴意义。综合对国内外相关制度的考察与借鉴,得出律师调查令在强制效力等方面的完善路径。第三部分,对律师调查令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依据实践状况,提出律师调查令的权利属性争鸣、制度本身缺乏高位阶的立法支撑、各省市律师调查令制度规定不统一以及律师调查令制裁体系不完善的问题,并分别予以阐述,同时对律师调查令规定不统一的五个核心实体部分进行深入分析。第四部分,对上述问题提出具体解决路径,并对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完善提出程序上的建议。具体包含厘清律师调查令的权利属性、对律师调查令在中央层面予以明确,统一各省市的律师调查令的具体规定,构建律师调查令的制裁体系、程序方面统一规定,提出申请、审查、调查到救济的律师调查令程序完善路径,同时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配合。以下即以民事诉讼中的律师调查令的基础理论与实践状况为研究起点,以其理论与实践层面的问题为研究对象,并借鉴国内外相关制度,提出完善路径,为我国的律师调查令制度的研究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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