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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97年刑法用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了单位犯罪的成立及其刑事责任的承担,解决了之前对于单位犯罪应否成立的种种争议和矛盾,但又引发了新的问题,围绕单位犯罪产生的这些问题再次受到理论界的热议。在诸种问题中,对于单位与自然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及成立的原因等相关问题,理论界尚未形成一个较为统一的认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很多争议。笔者试图就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分析目前已有的学说观点,分析各种观点的形成原因,合理性及缺陷,同时大量引证法律规定和立法、司法解释及目前的做法,最后得出自己的结论。第一段首先引入共同犯罪的几种主要学说,在刑法理论界,主要有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和共同意思说。犯罪共同说分为部分犯罪共同说和完全犯罪共同说,在这其中,部分犯罪共同说又分为三种不同的观点,分别是重罪的部分犯罪共同说,轻罪的部分犯罪共同说。目前主流的观点也和笔者的想法一致,都是采用部分犯罪共同说。第二段先提出单位是否是犯罪的主体,在肯定其主体地位后引出了单位和自然人是否能成立共同犯罪的疑问,同时在引用法条和对不同的理论、现实进行分析后得出肯定的结论。第三段进一步分析如何使单位与自然人成立共同犯罪,需要怎样的犯罪构成要件,文章分别从主体要件(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的范围),主观方面即需要具有怎样的犯罪故意和客观方面三个角度讨论,并排除了一些情况下成立共同犯罪的可能。第四段则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基础上,讨论单位与自然人应该如何定罪的问题。由于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单位和自然人实施同种犯罪时可能触犯不同的罪名,在成立共同犯罪是应该以单位的行为定罪还是以自然人的行为定罪,亦或是需要分别定罪都一一得到讨论。同时还需要解决定罪后犯罪数额标准的认定,不能达到标准时应该如何处理。第五段主要分析单位与自然人犯罪数额标准差异的合理性。第六段分析共同犯罪是单位和自然人采用的量刑标准。本文支持单位与自然人成立共同犯罪,同时采纳部分犯罪共同说,来对自然人和单位的行为进行定罪,依照共同犯罪的数额标准来认定最后自然人和单位是否能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