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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克服反腐败领导体制不健全、反腐败力量分散等问题,党中央决定实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并迅速采取改革行动,成立行使监察权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三级监察委员会。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及我国宪法的修改、监察法的出台,监察权成为独立于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而存在的新型权力单元,成为一种宪法性权力。监察机关作为行使监察权的专责机关,其位高权重。在监察全覆盖的背景下,监察权过于厚重。“谁来监督监察委员会”不仅是社会大众的质疑,也应是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一环。由于监察权的运行仍处于起步阶段,监督制约的理论研究不足。作为一种新型权力,如何实现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完善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是亟需研究的问题。结合监察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等具体条文中关于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监督的法律规定,从内部监督、人大的监督、司法机关的制约、人民群众的监督四个方面展开。从监督制约的一般理论论述监察权监督制约的理论,立足于监察机关工作实际,分析现有的对监察权监督制约的机制,从监察权为控权而设立的目的、公民权利的保护及监察机关接受监督的现实需求探究监察权规范运行的必要性,从可行性的角度查找现有机制的漏洞,并根据作者在区县级监察机关工作的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监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对策。对于内部监督,从内控机制、内部机构设置等方面进行探讨,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内部巡视巡察的监督方式;对于人大的监督,发现人大与监察机关之间反向监督的困境,以人大现有的监督方式及监督理论依据展开,提出监察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监督途径;对于司法机关的监督制约,结合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流程以及司法审判的案例,分析存司法机关监督制约弱化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同步录音录像随案移送及留置必要性审查的制度性措施;对于人民群众的监督制约,提出律师介入留置案件的方式。另外,从国家赔偿的角度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进行了探讨,通过监察赔偿来明确违法行使监察权的法律后果,从而使监察机关及监察人员审慎用权。通过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保障监察权的规范运行,实现监察体制改革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