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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制度已成为当事人用诉讼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普遍采取的一种手段,其主要针对债务人在诉讼期间有可能转移、藏匿、毁灭资产的行为,防止发生即使胜诉方获得了胜诉的结果,仍然无法有效挽回损失或获得赔偿的情况,又可积极预防或根除所谓“执行难”的社会问题。同时,针对一旦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了保全措施,必然会对被申请人产生不利的后果,而这种后果是否是被申请人应该承受的,申请人在申请时是否存在滥用诉权的问题。这都是实施财产保全时应该考虑的问题。本文立足于上述两点,首先从财产保全制度的产生、定义进行简单陈述,接着又结合不同观点对财产保全的法律性质进行了阐述,由此引申出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即是否在所有的案件中,都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文认为采取保全措施的唯一前提是确有必要。结合司法实践,本文着重列举了几种不必要的财产保全现象的形成原因。针对于财产保全的提起、范围和方式,本文提出有效利用财产保全制度的重要环节在于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有效担保;法院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时,被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有效担保。就此,本文对财产保全担保的概念、法律意义作了初步论述,强调财产保全担保与一般民事担保不同,因此法院在决定采取保全措施时,对于申请人提供担保应考虑的因素,以及审查这些担保的原则。当然,为解决当事人“担保难”的问题,本文提出了由专业性担保公司介入财产保全担保,并结合实践着重分析了专业性担保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所具有的特殊优势和产生的积极作用,以及专业性担保公司在决定是否提供担保时所应注意的问题。本文最后结合具体案例对财产保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作了分析,特别是强调了因保全错误而产生的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责任。在全文中,笔者对财产保全制度几个方面作了相应的立法建议,以使此项制度能够更加完善、更加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