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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判决的事实认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的预决力呈现明显扩张的趋势,目前的相关规定不区分当事人与案外人,不区分不同层次的,不同重要程度的事实,将记载于刑事判决中的所有事项对所有人赋予同等程度的效力,对于适用预决力的前提条件也未予界定,这样笼统粗糙的规定,不利于实务中的适用,也有违程序正义。构建刑事判决预决力的一般规则需从以下三方面着手,首先是界定刑事判决与后诉民事案件达到怎样的关联程度才能产生预决力。其次是刑事判决预决力的客体范围,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并非每一项都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是决定定罪量刑的基础性事实,基于诉讼经济、裁判统一,这类事实应具有预决力,对于一些非基础性事实,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这些事实可能与客观事实偏离较远,因而不应具有预决力。最后是刑事判决预决力的主体范围,刑事诉讼当事人应受刑事判决的拘束,不得在后诉中提出相反主张,不应将预决力扩张至未参与刑事诉讼的案外人,但案外人可以援引前诉中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认定作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刑事判决预决力一般规则的适用不排除个别情形下,考虑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差异,应允许后诉法院作出与前诉刑事判决相反的认定。本文结合真实案例具体分析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当前立法、司法的不足,通过考察国内外相关理论与制度,从中汲取精华,结合我国立法与司法现状,给完善我国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的预决力规则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并且通过对理论问题的分析与阐述,希望对实务界在面对无法用规则处理的特殊案件时提供一些审判的理论思路。本文除开引言与结语外,正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案件情况的介绍,主要包括基本案情、法院审判思路及要点以及对有关预决力问题争议焦点的归纳。第二部分对当前各国刑事判决预决力理论进行分析对比,并对其具体适用中涉及的三大问题进行了分析与阐述。第三部分是对本文案例涉及的预决力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第四部分对我国预决力规则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