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香港和澳门于1997年、1999年陆续回归祖国,中国由一个单一法制国家转变为一个多法制国家,区际法律冲突成为中国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经过十几年的摸索和实践,内地、香港和澳门三法域(其实严格地说,中国具有四个法域,除了内地、香港和澳门,还有台湾。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台湾的情况很复杂,鉴于本论文篇幅有限,所以将不涉及台湾的问题)都为这一问题的协调和解决作出了大量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造成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我们的进展从总体上来说是缓慢的。实践中,我们的思路是以“安排”的形式就单个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一致做法,从而协调和解决这一单一方面的区际法律冲突。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涉及到的问题是很广泛的,每个方面的冲突所表现出来的激烈程度也是很不一样的。有些比较容易调和,对于这些方面的冲突当然可以用“安排”的形式先行解决。但是容易调和的冲突是很少的,大多数是不太容易调和,甚至在现阶段以及将来一段时间内无法协调的。“安排”这种形式不是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最终归宿,也不能担负起如此大的重任。随着三地人民交往的日益密切,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协调变得日益紧迫,面对这样的状况,我们必须要加紧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有句俗语称:“解铃还须系铃人”。这句话其实蕴含着丰富的逻辑哲理,就是说想要彻底解决一个问题,就要追根溯源。引起一种现象发生的原因,必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之所在。“一国两制”是导致中国从单一法制国家转向多法制国家的伟大政治构想,因为它的涵义就是在一个主权国家的前提下,内地、香港和澳门三法域的政治、经济、社会、法律制度基本保持不变。将“一国两制”精神完全纳入其中的中国宪法必定是促使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根本法律原因,是其产生的“源头”。这是一个简单的、必然的逻辑推理。然而长期以来,在研究如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时,却很少有学者从这个“源头”上进行思考,思路上存在严重的问题。本文就将从宪法的角度,并结合外国在这方面的先进经验,运用比较研究和分析归纳方法,从“源头”上彻底细致地分析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去寻找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最佳路径。同时要说明的是,本文所提到的宪法是指广义上的宪法,即宪法性规范,在本文中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