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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职权通常被概括为:决定权和监督权。在构建法治社会的今天,监督权作用显得尤为重要。而现实中人大监督权却处于一种弱化的地位,其中原因不单是制度设计本身存在问题,更多的是难以执行、执行不力的问题。着眼于《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本文将分四章在分析了解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的基础上,对《监督法》进行审视;进而指出我国人大监督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完善措施。第一部分,人大监督权的界说。理清我国人大监督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并指出了监督法立法中的亮点之处,明确人大监督权的概念和特点,进而明确我国人大监督权的地位和作用。第二部分,分析我国人大监督的基本制度。首先明确了我国人大监督制度运行的基本原则,即合法性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原则以及公开性原则。其次分析了我国人大监督制度设计的基本内容,即人大监督的主体、对象以及监督的内容。第三部门,指出我国人大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从监督法的立法设计本身和监督权运行机制方面展开。对监督法中存在的问题,分别以制定主体、监督对象以及监督程序三个方面进行归纳;而人大监督权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则主要总结为:法律监督不力,人大监督权威性不够,人大代表参政、议政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监控方式单一、监督系统缺乏协调整体效能不高,以及人大财政监督实际效果不佳。第四部分,在分析人大监督存在的问题后,对如何完善我国人大监督权制度进行思考,提出对策性建议。首先明确监督制度改革完善的基本原则即:权力分配和正当程序;而后对于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可以而且应当制定立法实现代表权的平等,以及实行人大代表委员专职制。对于公共财政出现的监督不力的情况,笔者提出具体的完善人大常委会的预算执行监督措施。最后对于人大的具体人事、工作监督措施,述职评议、个案监督、质询制度,指出其合理性以及需要改进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