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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是人们安身立命的根本,是生活最基本的保障。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大规模的城市化运动的开展,因房屋拆迁引发的暴力流血事件历历在目,引人深思。实践中房屋征收注重的更是行政效率,忽视了被征收人的权益保护,以致公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对房屋征收有了较为完备的制度规定:界定了公共利益、明确了先补偿后拆迁、引入了旧城区改建听证、被征收人协商选择评估机构、规定了司法强制拆迁执行、被征收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双向选择的救济。但原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诟病未得以根治,公共利益的界定、征收补偿这两大难尚未见曙光。笔者从维护被征收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力求能为完善我国目前城市拆迁制度的立法进献微薄之力。通过比较分析法,论述了我国现行法律在该领域规制的缺陷,比较了美国、德国、日本三国在征收补偿制度相关立法规制,试探索地提出了完善我国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立法的几项举措。引言部分。简要介绍了笔者研究该论文课题的背景,以拆迁悲剧案例作为引子,透视了政府与公众因拆迁引发的矛盾层出不穷,概括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性质——行政公益征收。宏观评析了《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进步与不足,引出了笔者再次研究此课题的价值以及主要的研究思路与方法。第一部分为我国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立法的概述。该部分主要列举了我国90年代以来有关房屋拆迁的相关立法制度的规定。第二部分剖析了我国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立法规制存在的主要漏洞。首先,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比较了具有代表性的国内外学者对公共利益概念的不同诠释;介绍了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法律界定,并分析了其主要存在的漏洞:公共利益界定范围太过宽泛、列举式模式不能涵盖齐全;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也尚未健全。其次,征收补偿的缺陷。我国征收补偿范围过小、缺乏对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重视、缺少对被征收人其他实际亏损的补偿;补偿程序不够规范,缺乏公共参与、论证听证程序欠具体、补偿救济程序也滞后、评估机制还有待改善;房屋评估委托人的设置不合理、房屋评估异议制度存在缺陷。最后,司法强制执行面临司法困境难以具体实施,法律尚未规定起诉期间中止强拆。第三部分为国外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的立法借鉴。比较了美国、日本、德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规定,总结了我国应从严格限定公共利益、规范设计拆迁程序、合理把握补偿标准这三个方面取其精华。第四部分是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立法完善。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立法的成熟经验,提出了几点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立法举措,建议未来立法者制定统一、专门的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具体建议为:第一,区别公益征收与商业拆迁。以立法方式将公共利益的概念予以明确化,在对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同时应坚持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公共受益性原则,进一步严格界定公共利益。此外,立法需明确规范商业拆迁。第二,规范拆迁正当程序。通过设计更具体的公共利益的事前审查、事后监督以实现公共利益界定程序的完善;构建中立的补偿评估机制;完善司法强制执行模式。第三,扩大拆迁补偿范围。应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增加被征收人被动消费的补偿。第四,建构房屋拆迁听证体系。设定公共利益界定的听证前置;引入“征收补偿方案”的个案听证;确立强制拆迁听证程序。结论部分。该部分主要阐述了本论文研究的重点以及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