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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是一类特殊的行政诉讼。保护的合法权益是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诉讼对象是“政府信息公开”这一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争议的焦点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法定豁免公开的范围”等,是其最为显著的特征。新型的诉讼对现有的行政诉讼制度提出了新的问题,带来了新的挑战。为了解决这些新问题、应对新挑战,在原有诉讼规则的基础之上创建、完善特殊的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适用规则等十分必要。这样,一方面能够充分发挥司法对知情权的保护功能、对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的倒逼效应,另一方面,也积极的促进了行政诉讼制度的现代化。 论文由导论、正文五章等部分组成。导论部分介绍了选题的背景、意义、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研究框架以及沦文的主要创新点。 第1章介绍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概念、基本特征、主要内容和基本功能,讨论了与之密切相关的反信息公开诉讼的“特殊”问题,分析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一般行政诉讼、反信息公开诉讼三者之间的关系,提出了论文研究的中心命题。 论文的第2章以“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为逻辑起点,在论证“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乃实体权利”命题的基础之上,依次探讨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为、主动公开行为的可诉性问题。论文认为,依申请公开行为乃法律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应该像行政处罚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样纳入受案范围。主动公开行为从理论上来讲,也应纳入受案范围。但是,在迈进诉讼门槛之后、在诉讼程序中,将会遭遇各种现实壁垒。因此,论文建议,一方面通过设置前置程序,将主动公开行为的诉讼转化为依申请公开诉讼;另一方面充分利用考核、评议、监察、年度报告、举报查处等监督救济制度,解决主动公开行为引发的行政争议。 论文的第3章讨论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特殊程序制度。结合中国目前信息公开和行政诉讼的实践,论文考察和剖析了美国信息公开诉讼的重要程序制度,构建了中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亟需创建的特殊程序制度。这些制度主要有:书面陈述(书面申请答复制度)、沃恩索引(索引制度)和秘密审查。 论文的第4章讨论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证明责任问题,厘清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的证明、信息不存在的证明、关于申请人是否符合公开条件的证明、以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和做出答复等的证明责任问题。 论文的第5章讨论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律适用是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错综复杂的一大难题。论文描述了一个解决这一难题的思考框架,并运用这一框架,具体讨论了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机关档案开放的法律冲突与适用问题,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 论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首先,论证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在中国目前之所以会“分户”于普通行政诉讼成为一类特殊诉讼的原因。论文以普通行政诉讼为参照物,给出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定义,概括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基本特征,即:保护的合法权益是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诉讼对象是“政府信息公开”这一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争议的焦点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法定豁免公开的范围”。 第二,另辟蹊径的回答了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可诉性问题。探讨这一问题时,论文没有遵循目前学界普遍采用的对行政诉讼法作扩大解释或“内涵式发展”的路径,而是严格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通过分析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本身的性质和特征,回答了依申请公开行为和主动公开行为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难题。 第三,为了确保争议信息在诉讼中不公开,法院和原告又能获取豁免公开的充分事实依据,论文在借鉴美国信息公开诉讼程序制度的基础上,构建了中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三大特殊程序制度。书面陈述,是指行政机关在依申请公开中,对拒绝公开的政府信息所作的相当详细的书面描述,其核心在于规范行政机关对依申请公开的答复行为,是信息公开与信息公开诉讼的基础性程序。沃恩索引,是指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对拒绝公开的文件按照豁免公开的理由,逐一编制的索引。索引对拒绝公开的文件进行详尽的描述和充分的说理,强调豁免公开的文件和豁免理由应一一对应,重视对文件进行公开部分与不公开部分的区分分类,是信息公开诉讼中最为常用和重要的程序。秘密审查,是指法官在以上程序失灵的情况下,直接对争议信息进行包括不对原告公开的审查,是法院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选择。 第四,解决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证明责任问题。论文认为,原告无从了解诉讼的事实依据,国家秘密的敏感性、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特殊性及其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以及广泛运用信息技术的影响等等因素,必将使得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将遭遇现有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难以完全解决的新问题。论文针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的证明、信息不存在的证明、关于申请人是否符合公开条件的证明、以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和做出答复等的证明责任问题,在现有举证规则的基础上一一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 第五,提出了《档案法》中有关档案开放制度的修改草案,协调理顺了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开放制度之间的关系。论文从政府信息与档案、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开放之间的关系为切入点,剖析了《公开条例》与《档案法》原本不应存在冲突的两部法律规定之间的现存矛盾,指出在全球信息化的背景下,在越来越强调文档一体化管理的今天,政府信息是否是档案、是否成为进入档案馆永久保管的档案,不应成之为阻碍公开与开放的理由,提议让档案的问题归档案,让公开的问题归公开,让保密的问题归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