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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通过行政体系以及作为其延伸的企事业单位承担着各种公共服务的供给。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公共服务需求日趋多样化和精细化,政府也在从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向公共资源协调者的角色转变。逐渐兴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其专业性、志愿性、公开性、非营利性等特点,成为帮助政府承担部分公共服务职能的适宜主体。拓展公共服务的供给方式和途径,特别是通过契约化的形式,将公共服务外包给非营利组织、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是增强公共服务供给效率的重要举措。我国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面取得长足进步,但在向非政府组织开放资源方面仍很薄弱。这不仅影响了政府职能的有序转移,也对非政府组织的培养和发展有着一定制约作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指将原来由政府直接办理、为社会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交给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这是一种“政府倡导、定向购买或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本质上是政府采购行为。目前,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在我国的很多城市都已经实施并且取得了一定效果。本文主要以上海市司法社工领域购买服务为例,运用社会治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和福利多元主义等理论,介绍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产生、做法,探讨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提供公共物品过程中的运行机制和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建议,为完善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发展提供借鉴。本文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上海市司法社工服务产生的背景及研究的及意义,梳理国内外相关文献,并确定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理论依据。第三部分以上海市司法社工为例,介绍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做法,政府、社工组织及专业社会工作者等相关主体的角色问题,司法社工队伍的管理模式及发展情况等内容。第四部分主要从政府购买司法社工服务的科学性、司法社工组织的发展、政府与司法社工组织的合作等方面,介绍政府购买司法社工服务的存在问题和困境。第五部分例举国内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情况,以提供经验借鉴。第六部分对政府购买司法社工服务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