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疯病人犯罪法律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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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有关疯病人犯罪的法律规定,经过多次修撰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规范体制。这一规范体制与其他封建王朝相比有着诸多不同之处,而司法活动中,疯病人所触及的罪名也远远超出现有的法律规定,因此审判人员会依据一个潜在的价值位阶审理相关案件。清代有关疯病人的相关规定存在着一些封建法律不可避免的消极之处,但也不乏一些积极合理之处值得当代司法借鉴学习。清代有关疯病人犯罪的法律规定主要分布在“戏杀误杀过失杀”条下,众所周知,清朝在立法上多效仿明代法律,但有关疯病人的规定却与明代有着明显的不同之处。首先,清代对因疯犯罪的行为进行单独立法加以规范,清朝存续期间有关规范疯病人的相关立法经过多次修撰,法条之多在历代封建王朝之中也是少见。其次,与传统的“仁爱”、“恤刑”的立法思想不同,清代对因疯犯罪行为的量刑尽显清代刑罚的残酷。我国早在西周时期便有“三赦”之法,对疯病人这类社会弱势群体即使其犯罪也不给予严惩。唐朝继承西周这种立法精神,设立“老小及疾有犯”条,对此类犯罪主体给予收赎、减刑的优待。而清中后期,对因疯犯罪的定罪量刑渐渐偏离这种宽待的趋势,量刑也逐渐加重,不仅将“服制”纳入定罪量刑的考量之中,对侵害皇权、父权、夫权的行为更是处以极不人道的刑罚。清代对因疯病犯罪的立法虽多,但司法实践中仍会出现一些疑难案件。根据已收集到的案例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不仅有因疯杀伤人的案件还有一些因疯“谋反大逆”、“造妖书妖言”、“擅闯宫门”的案件。在审理这些没有法律规定的疑难案件时,审判人员常常会不约而同地“忽略”犯罪者是疯病人的事实。在定罪量刑上,以维护封建统治为第一要义,而后才是“情礼平允”以及对疯病犯人的宽待。但因疯病人病情等客观原因,对疯病犯人的定罪量刑显得极不人道,一些刑罚也难以被执行,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而这一审判标准揭示出清代在统治期间遇到的前所未有的难题:人口激增、通货膨胀、资本主义萌芽思想、各地的起义、预防疯病人犯罪措施的失效、司法腐败一部分人滥用疯病人的刑罚优待政策等,这些困境使得清朝统治者不得不通过加重刑罚以维持这个岌岌可危的封建王朝,对疯病人犯罪问题也失去了往日的耐心。清代统治者通过加重刑罚维护统治的做法导致对疯病犯人的定罪量刑与一些原有的法律原则相冲突,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但有关疯病人的规定也存在着一些积极之处。例如,对疯病人的犯罪预防,在清代中后期社会大变革的环境之下,清代统治者对疯病人的犯罪预防是社会管理进步的一种表现,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重刑之下,对疯病犯人有条件的适用“存留养亲”制度,对矛盾尖锐的社会起到一定的缓和作用。严惩假疯犯罪的规定也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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