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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以其特有的实用性和艺术观赏性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国内外很多企业都开始尝试生产实用艺术作品。然而,在国内现有的实用艺术作品市场中,由于业主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普遍较低,实用艺术作品侵权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屡见不鲜,严重的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打击了创作者的积极性,而且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目前,我国学界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认识并不统一,尚缺深入的系统研究,相关法律规定也很不完善。学界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既有建议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其保护期限的,也有主张双重保护的,即对实用艺术作品既可以采用著作权进行保护,也可以采用工业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保护,权利保护模式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我国2012年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将实用艺术作品明确列入其中,明确了对其25年的保护期限,但是学界仍有不同声音。本文试图从对实用艺术作品概念界定入手,加以分析实用艺术作品的特征、类型等,结合国际公约及国外不同的法律规定和我国目前的保护现状,提出实用艺术作品能否纳入我国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之内的观点,并就实用艺术作品的重要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并对我国2012年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提出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