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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由请求权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而进行的预先登记。这恰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种制度。由于预告登记所保全的请求权是一种物权化的债权请求权,经过预告登记之后,在向本登记推进的过程中,若预告登记义务人对不动产所进行的处分与之前的预告登记相冲突,那么此处分不发生物权效力。就我国司法实践而言,虽然《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以及其他地方性法律中对预告登记制度作了界定,但这些规定大多是概括性的规定,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而且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确立统一的登记机关,完善具体的程序。本文主要采用文献分析、规范分析和案例分析方法,以房屋这一典型不动产为主要分析对象,对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概念、性质、效力、我国的立法现状等方面进行系统的分析,进而指出我国当前立法的不足,以期对我国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有所裨益。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基础理论、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现状、完善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建议。第一部分基于预告登记的基础理论,介绍了预告登记的概念、与本登记等相关概念的比较,阐述了预告登记的性质为物权化的债权,其包括保全物权实现、保全顺位、排除破产和强制执行程序三方面的法律效力。第二部分基于当前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现状。以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施行为分水岭,对07年以前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进行了分析,并将其与预告登记制度作了比较,突出了预告登记制度的优越性。还对2007年《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2008年《土地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评析。第三部分明确指出了我国预告登记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不统一、登记机关不统一、登记程序不完善等。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健全提出了几点可行性的建议,具体涉及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确立统一的登记机关、完善相应的操作流程。最后对全文的论述进行了简要回顾并作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