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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是行政权力中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力,也是行政法中的核心理论问题之一。本文从行政自由裁量的涵义着手,对包括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性、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主要形态、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的理论及实践等在内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研究。 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自由空间”,法律、法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约束较少,没有形成综合的监控系统,自由裁量权控制措施不得力等原因,行政自由裁量权常常被滥用.其表现形态有:滥用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考虑相关因素或不考虑相关因素等。究其原因主要有:行政立法不完备;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偏低;自由裁量权控制措施不得力;我国行政执法环境、尤其是行政执法机构的内部环境复杂等。 在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就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作了较为全面的探讨,提出通过立法、司法、行政三大监督体系合理运作,构筑我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监控的综合网络。其中,在司法审查原则和标准这一核心问题上,本文主张在我国建立行政判例制度。认为判例是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原则和标准的重要来源,在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已成必然趋势的今天,强调判例制度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